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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物的设计建造及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23

1.目的

确保各种临时建筑物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2.应用范围

各施工项目部在建造临时生活、办公、生产建筑物时的控制。

3.职责

3.1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临时建筑物设计建造及使用规定并监督检查临时建筑物的建造、使用情况。

3.2分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批临时建筑物的设计;监督、检查临时建筑物的建造;批准临时建筑物的启用。

3.3施工项目部负责临时建筑物的设计、建造、使用和管理。

4.参考文献

4.1《国务院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卫生设施的暂行规定》

4.2《建筑设计防火规定》

4.3《广东省交通厅建筑工地工棚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5.规定内容

5.1总则

5.1.1施工项目部各类生活、办公、生产的临时建筑物之规划和修建,必须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5.1.2施工项目部设计的临时建筑物总体平面图和具体结构施工图,在报分公司批准后应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5.2临时建筑物的设计

5.2.1临时建筑物设计中要明确划分功能区: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区;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办公区等。要注意将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设置在其它区域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各区域问应留有一定的防火间距。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连成一体时,应将生产区设置在下风向。

5.2.2临时建筑物应当尽可能建设在离开其它建筑物20米以外的地区,离开森林区应在1000米以上。临时建筑物修建在高压线路下方时,其制高点与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5m;不得修建在低洼潮湿和其他可能被水淹没的地带;不得修建在可能产生滑坡或地基不稳的山坡地带。

5.2.3设计成批的临时建筑物,应当分组布置,每组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距离,在城市中不得小于10米,在农村中不得小于15米;幢与幢之间的防火距离,在城市中不得小于5米,在农村中不得小于7米。

5.2.4临时建筑物周围应按每50m2建筑面积设计配置一处灭火器;每200m2建筑面积设计一处简易储水池、砂池,其单位储量不小于4m3。

5.2.5厨房、锅炉房、变电室与临时生活、办公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在10米以上。

5.2.6为储存危险化学品、油料等所修建的临时仓库或油库,其与永久工程或临时生活、办公区之间的防火距离,应当在50米以上,达不到要求时,必须设防火隔离墙。

5.2.7临时生活、办公、生产区应当设计简易道路,并考虑到在夜间应有足够的路灯照明。

5.2.8临时生活、办公、生产区应当设计完善的排水系统,并保证出水口和当地的排水系统相联接。临时建筑物的四周和道路两侧,应当设计排水明沟,满足雨季排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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