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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现场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公司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包括外来施工队伍及人员)。                    第二章 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承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做。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和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一)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三)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标志。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检查施工现场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四)检查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具;       (五)对施工单位制订的消防安全方案和整改措施进行审查;       (六)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终止合同或停工整改:       (一)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现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施工单位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施工单位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第九条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火情时,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火灾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安全部门。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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