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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08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为推进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既有非节能建筑是指在本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没有按照建筑建造当期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民用建筑,以及1986年以前建造的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86)要求的民用建筑。其中,北京市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般规定
基建修缮工程、老城区住宅改造等项目,应同步安排进行节能改造。
所有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在供热楼栋(或单元)热力入口处加装热计量装置,有条件时宜在建筑的散热器上安装温控装置,以利于实行平衡调节。
对有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有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建议按照照明、冷热源、空调、热水、其他用能设备等不同用途安装分项计量表,并满足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要求。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以投入少见效快的低成本改造为重点,或通过合理的调节,改变不合理的运行管理方式,提高空调等用电系统的运行效率。
鼓励业主对农民住宅和老城区住宅进行墙体、门窗的节能改造,鼓励业主在节能改造中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
混凝土大板楼的节能改造,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11-602-2006)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应根据建筑寿命、改造成本、节能效益及舒适度的改善程度等确定改造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对于建筑剩余寿命短(小于20年),或改造投入回收期长(多于15年),或改造投资不合理,或得不到业主认同的既有建筑暂不列入节能改造申报项目。
对于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基本达到节能50%(允许偏差≤20%)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宜考虑只进行采暖、空调、通风、照明及其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低成本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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