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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筑的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19-07-29

1.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2.窗地比(单侧窗):展览、阅览用房、美术书法工作室、美术书法教室1/4,其他1/5.

3.5层及5层以上的文化馆应设电梯。

4.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500座。当观演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同高。

5.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6.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7.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8.内走道净宽:群众活动(双2.10,单1.80);学习辅导(1.80,1.50);专业工作(1.50,1.20)。

9.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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