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
招标制存在的问题是非常多的,但是很多参与者都不重视,只有在遇到的时候才会去想解决方案,这可能是来不及的。
鲁班乐标小编总结项目法人招标制存在的问题如下,仅供大家参考。
项目法人招标制是一种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综合为一体、以公共决策为前提、在竞争性市场选择基础上,与市场主体合作引入社会资本的一种关于风险分担的制度安排;它又称项目业主招标,由政府通过面向社会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共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法人。它的显著特点就是“谁招标、谁中标、谁建设、谁管理”,明确了项目中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最终责任人、法人代表,以及各自的权力与义务。
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市场的准人环节.项目招标人在利益驱使下违反有关法规,联合
招标代理机构,以多种不法手段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阻碍有竞争实力的社会投资人参与公平投标。
二是
招投标中的询价机制不合理,采取“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导致低成本恶意竞争,工程质量骤降。全国公开招标评审制度均采用专家评标制,专家凭借主观判断决定中标人,在价格优势,项目设计质量竞争上没有法律或专业规定约束,使投标人有空可钻。
三是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能实施合理监督,导致投标人串通投标,联合围标。专家独立评标,缺乏监管机构监督。没有事后评价机制,无法评价专家职责或追究事后责任,易引发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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