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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公共建筑供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判定

发布时间:2017-06-29
福建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是为贯彻国家和福建省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提高既有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指导福建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而制定。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结合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和节能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其中,福建省既有公共建筑供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判定是怎样进行的?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既有公共建筑供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判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单项判定


供配电系统不能满足更换的用电设备功率、配电电气参数要求时,或主要电器为淘汰产品时,应对配电柜(箱)和配电回路进行改造。


变压器平均负载率长期低于20%且今后不再增加用电负荷时,宜对变压器进行改造。


供配电系统未根据用电负荷用途分类划分合理设置分项计量配电回路时,应进行改造。


无功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供用电电能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配电线路导线载流量、线路电压损失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照明功率密度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限值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


公共区域的照明未合理采用分区、分组、集中和分散等控制措施时,应当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和自然采光等条件进行改造,并宜设置自动控制等措施。


对于未合理利用自然光的照明系统,宜进行相应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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