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安全专项费用的使用管理,维护各方的正当权益和便于实际操作,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结合《德商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德商高速公路安全费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特制订本制度。1.施工单位于每月15号前将上一个月度内的安全生产费的使用情况(报表、各种资料)上报驻地办审核;驻地办审核无误后,于20号前上报驻监办审核。2.驻地办、驻监办、项目办逐级审批,施工单位(驻地办)不得越级报送。3.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确认资料应齐全、真实,资料提供不全的不予进行相关项目计量,发现有弄虚作假、虚开发票的扣除当月计量并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4.对于上报的安全生产费用上级单位提出异议而相关上报单位未给与合理解释、无相关凭证或置之不理不进行改正的,其上级单位有权不予审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上报单位承担。5.各单位安全费使用计划作为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量审核的重要依据,计量费用应达到基本与工程实际同步。6.安全费用审核无误后相关单位应及时进行审核确认并报送上级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扣押、拖延。7.其它相关要求应严格按照《德商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德商高速公路安全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