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关于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险别、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的约定等事项。
①保险投保人的约定。每笔交易的货运保险的投保人取决于买卖双方约定的交货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由于每笔交易的交货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不同,对投保人的规定也相应有别。
②保险陰别的约定。按C1F或C1P条件成交时,运输途中的风险本应由买方承担,但一般保险费则约定由卖方负担,即货价中包括保险费。买卖双方约定的险别通常为平安险、水债险、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中的一种。但有时也可根据货物特性和实际情况加保一种或若干种附加险。如约定采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也应根据货物特性和实际需要约定该条款的具体险别。在双方未约定险别的情况下,按惯例,卖方可按最低的险别予以投保。
③保险金额的约定。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因保险金额关系到卖方的费用负担和买方的切身利益,故买卖双方有必要将保险金额在合同中具体订明。根据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保险金额一般都是按CIF价或CIP价加成计算,即按发票金额再加一定的百分率。此项保险加成率,主要是作为买方的预期利润。按国际贸易惯例,预期利润一般按CIF价或CIP价的10%估算。因此,如果买卖合同中未规定保险金额,习惯上是按CIF价或CIP价的110%投保。
④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在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保险公司的资信情况与卖方关系不大,但与买方却有较大的利害关系。因此,买方一般要求在合同中限定保险公司和所采用的保险条款,以利于日后保险索赔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我国按CIF或C1P条件出口时,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通常都订明:“由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并按该公司的保险条款办理。”但是,若买方要求按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办理,卖方也可酌情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