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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难点及完善措施

发布时间:2020-11-21

文章论述了安全监理工作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关系,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中的相关难点,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与急需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发生的工程安全事故,除了一些表层的致因外,其深层次的原因还与我国现行道桥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有关。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利益各方要谋求近期的利润和长远的发展,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大小,应与获利的多少大致相协调。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给市场营造平等、公平环境的政策及措施,应重视各方利益的协调,重视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道桥工程的安全生产问题直接涉及到施工企业的利益和发展,涉及到参与建设的各方利益。显然,解决建设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不能完全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路和办法,要探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思路和办法。施工单位要树立安全管理工作要有“超前意识”,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 “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

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

1 安全监理工作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关系安全监理工作并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它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各个环节相辅相成的。安全监理是质量控制的基础。一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越好,其产生的安全效应就越高;同样只有在良好的安全措施保证之下,施工人员才能较好地发挥技术水平,更是实现质量目标的基本环境条件。

安全监理是进度控制的前提。工期过紧是埋下安全隐患的原因之一。由于建设项目的最大特点是工期较长,业主总是希望其投入资金能尽快产生效益,对工期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承包方为承揽到工程,只能答应其不合理要求。长时间的加班加点,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人员和设备的疲劳及施工安全条件无法保证,安全事故也多发生在工作日的上、下班及加班时间内。国家规范标准中的工期是可以进行适当的压缩的,

但对工期提出一个有利于安全的建议工期应当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安全监理是投资控制的保证。承包方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安全生产的落实是要有资金作保障的。但由于个别业主的资金不到位或随意压价等,承包商不可能将过多资金投入安全设施中,加上部分分包队伍缺乏岗位培训,人员素质较低,安全意识较差,一旦出现因安全问题产生的工伤事故,不但会给承包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给监理单位造成不良的社会信誉和其他的潜在损失。监理工程师要着重审查

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及落实情况,监督承包商在安全方面进行必要的投入,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使安全工作自然成为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中的一些难点工程建设监理组织机构是除建设、施工单位之外的一个重要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理职责,是确保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目标实现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因此,监理单位对道桥工程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和严格把关,对于消除施工现

场安全隐患,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施安全监理一段时间后,发现安全监理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1)从概念上讲,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进行三控制( 质量、进度、投资)、两管理( 合同、信息)、一协调( 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者与生产组织者是不一样的,按谁组织生产,谁承担安全责任的基本原则,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责任的权力不足。

(2)从性质上讲,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业主提供的监督管理服务,它既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业主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业主承包工程报价,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因此,监理单位承担

施工安全责任的理由不足。

(3)从目的来讲,工程建设监理的目的是力求使工程项目能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建成动用,监理工程师不直接进行生产活动,监理单位不是承包商承包的程承包人或保证人,监理工程师只能力求项目目标的实现,而不能保

证,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服务责任,因此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责任的能力不足。

3 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与急需解决的问题如何做好安全监理工作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3.1 施工准备阶段

(1)审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定情况。

(2) 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管理机构的建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管理目标应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情况。

(3)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报告制度。

(4)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全有效。

(5)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其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是否证书应齐全有效。

(6) 核查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3.2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开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 制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2) 施工场地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3) 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4)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5)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3.3 必须解决的问题

(1) 机械设备、防火防灾、脚手架搭设等专业技术人才短缺,监理企业原有的质量监督人才难以胜任这些工作,急需培养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

(2) 安全监理收费问题。许多工程收不到安全监理的费用,无法保障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另外,目前不少监理企业“揽活”抢客源,纷纷采取竟相压价的手段,恶性竞争,取费过低,降低了安全监理的质量。

(3) 安全监理制度尚不够健全,责任不够明确,如何科学地理解安全监理工作,统一执法,是行业内目前需考虑的问题。

(4) 部分施工单位不配合,如底层脚手架不按要求满铺、脚手架扣件等未按要求送检等。

4 完善和改进建议

(1)重新界定建设活动中,工程的各主体方在安全生产和管理上的责任。确立建设方是安全生产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或建设方与施工方共同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的机制。设计、监理、安全生产所需设施、材料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视不同情况承担次要和连带责任。

(2)政府要出台使施工单位通过抓安全生产获得利益,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的政策、措施。建议设立政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奖励安全生产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尤其是奖励直接面临安全风险的施工方。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补偿金制度,对建设各主体方,尤其是对施工方作适当的、政府能承受的补偿,在政府和行业管理层面形成尊重和保障企业的权益氛围。

(3)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押金或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视其在建设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安全生产押金或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待工程安全竣工后返还。对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视情况不予返还或部分返还。

(4)工程总造价中,施工方获取的利润水平应与所承担的安全风险大致相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应提高安全生产费用定额。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根据国家、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通过对各地、各类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在建设工程总造价中的合理比例。

(5)成立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的、社会化、专业化、具有监管和服务性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该机构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和指派,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强制性的监控。或强化监理公司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控、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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