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是为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而制定的。下面是
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并对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集中行政审批机构,简称“发证机关”。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等附属的建筑设施;本细则所称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化、供气等线路、管道、设备。本细则所称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统称为建筑工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发证机关实施施工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合同约定内容的施工作业行为。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分期、分标段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分别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标段工程的投资额及建筑面积均不得低于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的规定限额;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并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涉及的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应当与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致。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外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限额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当单独申领施工许可证,具体办理条件由各市参照本规定第十条自行制定。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更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建筑方面的知识和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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