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来讲解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防止地表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27条至第40条对防止地表水污染作出了规定。
l)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禁止将含有汞、钢、砷、铬、氢化物、黄磷等可渗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人地下。存放上述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防流失措施。
4)禁止向水体排放和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排放低放射性废水必须达标。
7)向水体排放热水,要保证水体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排放含病原菌体废水应消毒达标后排放。
8)农田灌溉渠道排放污水,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水质符合农灌标准,并防止土壤、地下水、农产品污染。
9)要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农药、防止过量使用,储运、处置农药要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10)船舶排放的含油废水、生活污水,必须达到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储运油类或毒物,必须有防溢液,防渗流措施。
(2)防止地下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第41条至第45条对防止地下水污染做了规定,概述如下:
1)禁止企业利用渗坑、渗井、裂隙和溶洞倾倒含有毒物质的废水,含病原菌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2)禁止企业在无良好隔渗地层,使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存贮含有毒废水、含病原体废水;
3)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地下水;
4)地下工程应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相信经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规定也是有了一定的认识。欢迎登陆鲁班乐标,查询更多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