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获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制定,是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该办法第三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 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四条明确,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该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