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7年8月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8月16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70号),你单位于2018年9月6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到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