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办〔2021〕80号
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和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厅办公室对2017年印发的《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16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和规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负责全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全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全厅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厅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各处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各处室(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九条 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各处室(单位)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各处室(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查制度,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做到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全面审查。
第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三条 厅办公室应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各处室(单位)信息员进行岗位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单位)应当主动公开,具体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及重要政策解读;
(二)厅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监管和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拨款预算情况、部门决算;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微博和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执法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各处室(单位)应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本处室(单位)领导审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厅领导审定同意后发布,发布重要信息需报厅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查表应留存备查。审批通过后,由处室(单位)信息员在厅网站相应栏目中发布政府信息。发布后,各处室(单位)应对发布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复查,确保内容准确、格式规范;厅办公室将各处室(单位)在本厅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上传至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八条 各处室(单位)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职责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部门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的,有关处室(单位)应提出协调申请,报请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协调解决。协调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协调事项、自行协调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九条 全厅依申请公开工作应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吉建办〔2020〕158号)执行,做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资料整理保管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厅办公室会同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定期对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厅办公室会同人事处负责对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评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省有关信息发布审查规定,以及不按本办法执行造成失泄密或不良影响后果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厅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对各处室(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印发的《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