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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7来源:辽宁省住建厅-政策解读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解读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11129日印发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就有关问题做以下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发挥建设工程造价指数、造价信息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调整作用,指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人工费动态指数、材料价格信息、机械台班租赁价格信息、材料价格综合指数、附则,共七章,三十条。

《本办法》明确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主体,规定了各类造价信息的组成及发布周期与发布途径;《本办法》规定了造价指数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中的使用及调整规则,利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减少工程造价计价争议;《本办法》强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本办法》规定人工费、材料费风险幅度,有助于引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依法依规签订施工合同,化解因物价变动产生的风险,保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

三、主要条款解读

第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办法。其他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解读】明确《本办法》执行主体为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八条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各专业工程定额中的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建设项目的人工费应依据省住建厅发布的人工费动态指数进行调整。

【解读】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关规定,各专业工程定额的人工费作为取费基数的组成部分,不得对定额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定额人工费为定额子目中计算的人工费、章节说明中人工费调整系数以及人工工日的调整。

投标人在报价中,已对定额人工费及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做了调整的,将不再按人工费动态指数对人工费进行调整

人工费动态指数是人工费报告期价格与人工费基期价格经综合测算的变动比率,是建设工程项目计价的标准和调整依据。

【解读】为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我省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发布人工费动态指数,通过指数对定额人工费与市场人工费的差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人工费反映了施工期间的建设市场的人工费水平。

人工费动态指数为报告期价格与人工费基期价格(按定额计算的人工费)的变动比率,

计算公式:(报告期价格-基期价格)/基期价格×100%

人工费基期价格是指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各专业工程定额计算的人工费总和。

人工费报告期价格是指不同报告期内,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建设工程人工费支出的平均成本值。

建设项目人工费调整计算基数为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各专业工程定额计算的人工费总和,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也按本办法人工费调整规定执行。

【解读】计算公式:

人工费调整计算基数 = 工程定额人工费 + 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

第十条 人工费风险应由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禁止单方承担无限风险。我省规定人工费风险幅度为±10%。

【解读】人工费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共担,承包人负担±10%以内的人工费变化风险。

第十一条 在施工期内人工费动态指数与基准日人工费动态指数的差,超过人工费风险幅度时,可对人工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

【解读】施工期间发布的人工费动态指数与投标基准日的人工费动态指数的差超过约定的幅度时,可对人工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可按《本办法》规定的超过人工费风险幅度±10%部分进行调整。

例:基准日指数为20%,当施工期间发布的人工费动态指数到达31%时,31%-20% = 11% > 10%,可调增人工费1%。

第十三条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当期发布的人工费动态指数基础上另增加10%风险幅度系数计算人工费。

编制招标控制价人工费指数=当期发布的人工费动态指数 + 10%。

【解读】招标控制价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投标报价时允许投标人在基准日人工费动态指数的基础上,再另行考虑±10%范围内的风险幅度系数,因此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也应在基准日人工费动态指数的基础上,另增加10%的风险幅度系数。

第十四条  招标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按基准日人工费动态指数及自行确定的±10%范围内风险幅度对基期人工费进行调整。

【解读】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 在基准日人工费动态指数的基础上,再另行考虑±10%范围内的风险。

例:基准日人工费动态指数为20%,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确定的人工费动态指数最高可为30%,最低可以为10%。

投标报价时的人工费视为已按基准日前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指数并考虑±10%的人工费风险幅度对基期人工费进行了调整

【解析】根据前款规定,投标报价时的人工费动态指数由投标人充分考虑企业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自行确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费动态指数被认为已考虑±10%的人工费风险。

例:基准日人工费动态指数为20%,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人工费动态指数最高可以为30%,最低为10%。

当施工期间发布的人工费动态指数到达31%时,31%-20% = 11% > 10%,可调增人工费1%。

投标人按30%系数调整了人工费,理解为投标人降低了自身的竞争力,而不承担人工费变化风险,施工期间发布的人工费动态指数到达31%时,调增人工费的1%。

投标人按10%系数调整了人工费,理解为投标人最大限度提高了自身竞争力,同时承担了全部人工费变化风险,施工期间发布的人工费动态指数到达31%时,仍然调增人工费的1%。

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的风险幅度,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解读】非招投标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协商确定人工费的风险幅度和范围;如合同中没有约定也没有协商确定人工费的风险幅度,应按施工期间发布的人工费动态指数,对人工费进行调整,不再计算风险幅度。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价格风险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禁止单方承担无限风险。我省规定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为±5%。

【解读】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依法依规签订施工合同,建立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建材市场价格波动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施工合同约定了调整范围、风险幅度及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补充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

已约定价格不调整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价格风险的建设项目,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继续履约对一方显失公平的,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签订合同调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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