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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6来源:江西省住建厅-文件通知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精神,在我省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经自主申报、初步遴选、综合审核,确定金溪县、龙南市、庐山市、修水县、永丰县5个市、县作为第二批省级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意义

历史建筑承载着不可再生的历史信息和宝贵的文化资源,是传承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通过开展省级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活化利用经验,有利于更多历史建筑留下来、活起来、传开来,有利于探索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新路径、新模式和新机制,走出一条既符合当地实际,又彰显地方特色的保护与发展之路。

 二、试点任务

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为期一年,试点期至2023年6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细化标准,界定对象。各试点市、县要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细化本地历史建筑确定标准,注重将近现代、新中国成立以后、改革开放以来有代表性的建设成果纳入普查确定对象范围,丰富历史建筑内涵和类型,全方位展现当地历史文化。

(二)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各试点市、县要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组织开展历史建筑资源普查,扩展普查空间范围、对象类型和时间跨度,全面梳理和摸清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建筑资源家底,建立完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落实责任,强化保护。各试点市、县要加快完成历史建筑标志牌设立、测绘建档工作,留存保护对象身份信息。加强不同时期、不同类型历史建筑保护,做到预防性保护与抢救性保护并重。推进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全过程管理,明确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的保护责任。严格落实保护管理要求,探索活化利用底线管理模式,分类型、分地域建立项目准入正负面清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四)注重统筹,协同推进。结合城市高质量发展、城市更新、城市功能品质提升、美丽乡镇建设工作,协同推进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支持和鼓励在保护外观风貌、典型构件基础上,赋予历史建筑当代功能,与老百姓生活有机融合。结合地方自然环境和建筑特点,深入研究历史建筑保护修缮重点难点,破解技术瓶颈。指导建立工匠队伍,举办传统建筑建造技艺培训,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提供人才保障。

(五)建立机制,长效长治。健全保护管理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力量。推动多方参与,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政府保护资金投入,鼓励多元投资主体、社会力量和居民参与历史建筑保护投入和经营。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历史建筑违法破坏行为。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压实保护工作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各试点市、县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推进机制,科学谋划、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试点市、县要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保障措施。实施方案经政府同意后,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6月1日前报送我厅。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试点市、县要注重工作创新,积极培育和挖掘试点工作经验,及时梳理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向我厅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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