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中央经济会议把去库存作为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五大任务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有关会议上反复强调,“要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进一步降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费。住建部分别在北京和四川眉山召开房地产市场工作座谈会、支持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工作座谈会,对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部署。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会议精神和国家新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去年陆续出台“辽9条”、“辽5条”、“辽7条”等21条措施基础上,2016年2月省政府又出台《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即“新15条”),提出了15条政策措施,是对先前出台的21条措施的补充完善。但侧重点有所不同,“辽9条”是扩大需求,“辽5条”是建立长效机制,“辽7条”是促进销售,“新15条”侧重点就是化解房地产库存,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15条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明确责任和目标。市县政府是推动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力争用2-3年时间将房地产库存调整到合理水平。
第二条管控土地出让。通过“十三五”住房建设规划,对本地区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做出统筹安排。要合理控制开发用地供应节奏,减少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库存严重的地区,要暂停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可申请转换用途或调整商住比例。
第三条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农民工子女可在居住地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接受义务教育,可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条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
第五条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培育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库存商品房向社会出租。拓展住房租赁机构融资渠道,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鼓励各类闲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供应。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市场租金、分档补贴。
第六条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加大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扩面力度,做到应缴尽缴。
第七条全面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第八条鼓励举办房交会。鼓励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以及企业举办形式多样的房交会。市县政府对各类房交会给予相同的补贴、奖励等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农民进城购房给予补贴。
第九条调整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沈阳、大连市城区和郊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辽宁省境内除沈阳、大连市外其他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位于辽宁省境内其他地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5%。
第十条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1.5%。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调整契税征收税率。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十二条调整营业税征收标准。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第十三条支持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合理利用房地产库存创业。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等。允许从事电子商务、创新产业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
第十四条清理开发项目收费。清理涉及房地产的不合理收费、押金、监管资金等。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
第十五条梳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审批流程。未按期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或已公开但未在清单中的审批环节和收费项目,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实行审批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