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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来源:四川省住建厅-公示通告

当 事 人:坤泽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4007D

法定代表人:任德聪

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大安西路11号附2号1栋1层

本机关查明,你公司申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填报的“四川龙梓万片区下地改造工程110KV电缆建设工程、四川大同-前进110kV线路工程110kV电缆新建工程、成都黄水220kV变电站配套110KV接入工程-九公线“T”接黄水变110kV线路新建工程110kV电力电缆工程、南充嘉陵南110千伏输电线路电缆新建工程和三台县金山、青东坝至西平110千伏送电线路工程”以上代表工程业绩,均为虚假业绩;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填报的“达县荣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建设工程、巨林·天下城4号楼新建项目”以上代表工程业绩,均为虚假业绩。你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行为。                             

本机关于2023年8月8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川建撤告〔2023〕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并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已在资质申报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承诺,且陈述、申辩意见未对上述代表工程业绩真实性进行申辩,故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你公司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且你公司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相应资质证书正(副)本,前往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1日

(联 系 人:周文岚、郭  力;联系电话:028-86919522;联系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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