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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3来源:青海省住建厅-通知公告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市(州)监管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财产保险机构,各工程担保公司

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根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

我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额300万元(含)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承包企业(含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提供施工合同额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1个月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政府投资工程可凭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2024春季复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应在复工1个月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可按扣除已完成支付的工程款后余款进行计算。剩余合同工期不足3个月的可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规范担保行为

(一)担保范围。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

(二)担保方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在我省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在我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并提供担保凭证网络验证途径。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施工承包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后,应当于7日内录入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

)保证期限。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且为不可撤销担保。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预计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单到期前办理延期手续。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或施工工期超过两年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约定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担保金额为该段合同价额的10%。

)支付理赔。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当在收到索赔函5个工作日内,将赔付费用支付至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将拖欠信息推送至省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平台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载明担保额度、提供期限及其他事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依据招标文件,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担保予以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处理。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同时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建设单位是否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纳入建筑市场行为和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日常检查范围,对发现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问题,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开展动态监测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托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等实行动态监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机构和担保公司要及时将建设单位购买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信息录入省工资支付预警平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预警平台及时掌握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发现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开展实地核查及时整改

(四)强化担保企业监管。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单位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日常监管,督促担保企业为保证人提供便利、高效、优质的服务。担保企业要提供担保单的真伪在线查询方式。担保企业不得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履行保证义务,不得出具不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不得擅自撤销、解除或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如存在以上行为的,将记为不良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并将信息推送至有关监管部门。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监管处联系电话:0971-6146181)或省劳动监察局联系(联系电话:0971-8258236)。

 

 

附件:1.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示范文本(银行保函)

   2.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担保凭证示范文本(工程

保证保险/工程担保)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青海监管局

2024年3月21日

 


附件1

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示范文本

(银行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大写)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申请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申请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开立人所在地。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期:       

 


附件2

 

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担保凭证示范文本

(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

 

致:    被保险人/被担保人    

鉴于贵方与    投保人/担保人   (以下简称投保人/担保人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投保人/担保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被保险人/被担保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投保人/担保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担保,保险/担保单号:       

一、保险/担保金额(最高限额):人民币    (大写)元(¥:     )。本保险/担保金额随投保人/担保人逐步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或我方的赔付而递减。

二、保险/担保期限:自    日零时起至     日二十四时止。

三、在保险/担保期限内,投保人/担保人未按照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工程合同款支付义务,我方按照本保险/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属于保险/担保责任范围的损失,在与贵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险/担保金额为限,向贵方支付投保人/担保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的赔款。

索赔文件约定如下: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投保人/担保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的金额;

3)载明投保人/担保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的,投保人/担保人或保证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本保险/担保凭证及保险单/担保单有效期届满后,贵方应立即将本保险/担保凭证及上述保险单/担保单原件退还我方;贵方未履行上述义务,我方在本保险/担保凭证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险/担保凭证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五、免责条款

1.因贵方原因致使投保人/担保人未履行基础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险/担保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投保人/担保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投保人/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险/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保人/担保人未履行基础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险/担保责任。

六、本保险/担保凭证适用条款为《   建设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担保》。

七、本保险/担保凭证未载明事宜以保险/担保合同约定为准。保险/担保合同包括投保单/担保申请、保险单/投保单、保险条款/担保条款、保险/担保凭证及批单。本保险/担保凭证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险/担保凭证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八、本保险/担保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提交保证人/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九、本保险/担保凭证自我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险人/担保人名称:        (盖章)

  址:               

邮政编码:                

  话: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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