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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5〕10号

发布时间:2025-02-13来源:住建部-行政处罚

湖北江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经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核查,你单位申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房县方家畈水库改扩建工程”“宣恩县龙洞水库”2项业绩的施工单位非你单位;“武汉市东西湖区塔尔头泵站扩建改造工程”“应城市城关中心泵站工程(一标段)”“宣恩县贡水河治理工程”3项业绩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请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104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且自警告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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