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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系统目标的实现

发布时间:2018-03-26

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系统目标的实现_袁芳,沈杰_建筑经济_建筑中文网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在市场决定造价这个目标下,加快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改革,使之与国际惯例尽快接轨,是推进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在市场决定造价这个目标下,加快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改革,使之与国际惯例尽快接轨,是推进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初步建立。

但是,受传统概预算计价模式只注重工程造价计算,忽视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影响,《计价规范》主要实现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造价确定目标。本文以系统理论,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系统目标,评述《计价规范》在实现这一系统目标中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实现这一系统目标的其他措施。

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系统目标

1.1 工程计价模式系统目标的研究意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市场上,承包商参加投标竞争,按施工合同完成工程的目的是赚取利润,求得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业主也只有获取质量、工期令其满意的工程,从而将工程投入使用、运营实现其投资价值。工程计价是承包商、业主经济利益联系的纽带,其在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构成、投标报价要求、施工合同条款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就构成了工程计价模式。

在我国长期的工程计价实践中,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承包商完成工程是行政指令性任务,赚取利润的动力不大;业主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薄弱,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环节不是全过程负责。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传统概预算计价模式目标的单一性。即传统概预算计价模式只注重招标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一次性计算,至于工程造价的过程控制(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如何按进度支付,出现变更、索赔、物价波动如何调整等),传统概预算计价模式考虑甚少。由此,工程计价模式对实现工程管理造价、质量、进度等控制目标的应有作用均未实现。

市场经济体制中,工程计价既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质量、进度控制的核心手段。要改变传统概预算计价模式目标的单一性,必须从系统的角度出发,研究工程计价模式的目标。

无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具体规则如何制定,都要求工程管理中进度、质量、造价三大目标确定与控制活动得以连贯,为三大目标控制的协调一致提供基础性工作平台。从造价控制角度而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必须为招标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建立运作规则,并充分考虑上述两阶段造价控制的连续性。

1.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目标系统的建立

系统,是由元素组成的有机整体。系统一词,在古希腊语中带有组合、整体和有序的涵义。一般来说,元素具有确定特性,而将元素在系统中存在的有序状态视为系统的确定结构。

根据系统的含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作为市场化定价的基本规则,其基本目标就是解决工程造价的计算,而其扩展目标是多方面的:

(1)能够利用网络计划技术,将清单项目作为网络分析的工序,可以建立进度动态控制系统,对项目工期进行精确的计划和有效的跟踪对比、动态控制;

(2)能够将实体清单项目作为工程项目质量验收的基本单元。工程项目质量的优劣,取决于各个施工工序、工种的管理水平和操作质量,将具有类似工序、工种的施工任务划分为一个实体清单项目,可以实现对工程质量的分级、分段、系统管理;

(3)能够将清单项目作为投标报价的基本单位,同时利用投资偏差分析技术,即赢得价值(EVC, Earned Value Concept)工具,实现对进度,造价的综合控制;

(4)清单项目是合同管理中落实业主、承包商责权利的具体对象,可作为合同包的组成要素,逐级构成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系统;

(5)明确每个或若干个清单项目的责任者,建立项目组织和相应的责任体系,进行绩效考核;

(6)在明确每个清单项目的责任者,三控目标,资源分配的基础上,对清单项目,各项资源进行统一编码,以利于项目管理全方位,全过程的信息集成,并能够借助它技术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的工程项目管理。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上述目标中,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造价控制是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目标,合同管理、绩效考核、信息集成是实现上述三大目标的手段,并非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终极目标。在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造价控制三大目标中,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方式与建筑产品形成过程密切相关,而造价控制既是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标也是实现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的根本手段。以系统观点看待上述目标,它们有机构成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系统目标。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系统目标的初步实现

《计价规范》根据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既考虑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又尽可能与国际惯例接轨,与现行预算定额既有机结合又有所区别,统一了建设工程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作为一种强制性国家标准,《计价规范》建立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框架。

(1)《计价规范》统一了建设工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消除了我国长期存在的各地方工程计价规则不一致的状况,为全国范围内建筑资源的自由流动乃至国际建筑资源的流入奠定了基础;

(2)《计价规范》将建设工程化分为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措施性清单项目与其他清单项目,有助于承包商分清费用支出性质,根据市场竞争情况、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分别制定报价策略;

(3)《计价规范》清单项目采用综合单价改变了传统概预算计价模式层层嵌套取费的做法,有利于承包商在管理费、利润等费用项目上的竞争,并与国际工程计价的惯常做法接轨;

(4)《计价规范》规定了工程量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原则,确立了承包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在处理工程价款变动中的优先地位,削弱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计价定额的依赖,符合将定价权归还市场的造价改革初衷,并与国际工程处理工程价款变动的原则保持一致。

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系统目标看,《计价规范》主要设定了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费用格局,实现了工程造价计算这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目标,为招标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奠定了基础;对于招标投标阶段到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计价规范》的规定不够全面。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要实现工程造价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目标,进而实现进度、质量、造价综合控制的系统目标,除了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费用格局的设定外,还需要参照国际惯例,规定招标投标阶段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规则。

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系统目标的进一步实现

国际工程中,工程量清单运作的成功经验表明,工程造价控制的规则可归结为“计量支付”。计量支付的对象和原则需要在技术规范、合同条款中明确。

3.,计量支付的含义与对象

计量是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按照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方法对承包商符合要求的已完工程的实际数量、工作内容及进场材料等所进行的测量、计算和核查。支付是指按合同规定对承包商的应付款项进行确认并办理付款手续的过程。计量支付既是对承包商完工进度、质量的检验,也是施工合同中业主承包商经济关系全面实现的一个主要环节,是业主控制工程的根本手段。

计量支付的前提是其对象的工作内容、质量标准清晰,而《计价规范》关于每个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仅给出“工程内容”的原则说明,对应的质量要求、检验标准等均未明示。计量支付关于对象的细化应在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完成。技术规范是招标文件同时也是合同文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工作内容。按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口径,细化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清晰规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内容。这是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责具体体现,是计量支付对象工作内容的详细阐述,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了范围限制。

(2)质量检验要求。国家颁发的一系列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对所有建设工程所有专业技术项目的通用标准。对于具体建设工程,发包人拟定的本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检验要求是在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技术规范为现场质量控制提供了操作依据,进而确保只有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清单项目才能获得相应支付。

(3)计量支付要求。对于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计量支付要求简单明了,即已完工程量乘以清单单价。但对于措施性清单项目,其计量支付要求《计价规范》没有规定,会造成实际工程计量支付无法进行。

例如,“脚手架工程费”,是按工期逐月支付(支付额/月),还是随同主体工程量计量支付

(支付额/砌筑体积,支付额/抹灰面积,支付额/硅体积),或是按照建筑面积计量支付(支付额/建筑面积),《计价规范》没有规定。

技术规范“计量支付要求”应针对各种清单项目特别是措施性清单项目规定不同的计量支付方法,为工程质量、造价的综合控制提供操作依据。

3.2计量支付的原则

计量支付的原则包括计价类型、结算方式、合同价款调整方式等,这些原则的规定是相互关联的,一种计价类型通常有匹配的结算方式和固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但《计价规范》没有明确这些原则设定的关联性,缺乏可操作性。计量支付原则一般在施工合同条款中约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计价类型主要有总价计价和单价计价。

当招标文件提供的图纸能够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招标用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算准确时,一般采用总价计价,施工过程中只要不发生现场条件变更、设计变更,合同签订时的合同总价即是结算总价。因此,结算方式可选择按阶段结算,即传统概预算计价模式常用的按形象进度结算,将建设工程划分几个形象部位,确定各部位完成后付总造价一定百分比的工程款。相应地,对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量变更,可以认为是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而如果根据初步设计图纸甚至方案设计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仅仅是对拟完合同工程量的预估值,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需要通过计量才能确定,此时,一般采用单价计价。由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仅是对合同工程的估计,施工过程中即使不发生现场条件变更、设计变更,承支付的原则包人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也会与工程量清单中预估工程量产生差异。因此,为准确计算承包人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进而计算承包人应得合同价款,必须加大工程量计量力度,结算方式一般采用按月结算方式,每月核算承包人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相应的,对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量变更,由于招标技术文件自身的不完备,是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一旦发生应给予承包人合理的补偿,结算时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调整方式调整合同价款。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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