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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15
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是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的,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级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其承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健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扬尘防治负责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经费、措施,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详实的检查记录。建设单位负责协调与环保、公安、交通、城管等相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关系;针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公众反映和投诉,查明原因,督促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反映人或投诉人。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计划,完善扬尘防治组织机构,确保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合理使用,切实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定期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情况开展检查并做好详实记录。更多关于“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等建筑方面的知识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可以登入中国鲁班乐标鲁班乐标进行查询。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鲁班乐标微信号。关注手机鲁班乐标(m./),实时了解建筑行业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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