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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

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争创一流工程,推动全区工程质量水平的全面提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治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选活动,奖名为“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奖(以下简称优质样板工程)是我区建设工程质量优质荣誉奖,由自治区建设厅颁发。

第三条 优质样板工程奖的评选对象为自治区境内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由企业自愿申报,获奖单位为主要承建单位。经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各部门推荐后参评。

第四条 优质样板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推荐数额原则上根据各盟市年度工程建设质量确定。获奖工程由自治区建设厅优质样板评选委员会组织评审,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具备参评优质样板工程奖的工程范围为:

一、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建设面积按在30000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城市住宅小区。

二、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工业)建筑(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教学楼、图书馆、宾馆、厂房)15000座以上的体育场,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1500座以上的游泳馆,12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三、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煤气、供热、防洪、粮库工程。

四、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工程。

五、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

六、工业建设项目、交通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其申报工程的投资应在5000万元以上。

七、无具体规模划分标准的其申报工程的投资应在500万元以上。

八、个别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工程,但质量特别好,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工程,可作为特例参加申报评选。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由我区企业施工的区外工程;

二、外国企业承包的工程;

三、外国政府捐赠的项目;

四、由于设计、施工原因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

五、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项目;

六、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七、已经参加过自治区优质样板评选而未评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 自治区每年根据各盟市和各部门的竣工工程数量,确定推荐参评数量。

第八条 申报优质样板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优质样板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各地区、各部门的获奖工程。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和证明条件齐全。

三、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设计合理,符合国家设计标准、规范要求。

四、工程施工符合企业的施工工艺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其质量达到本地区或本部门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

五、建设单位已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取得了建设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书。

六、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无质量隐患和缺陷。

七、工程竣工后经过了一个冬雨季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和用户投诉。

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申报项目的工程质量有明确推荐意见。

九、公用工程经过了消防部门的专项验收。

第九条 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果由多家建筑企业共同完成,应由小区开发单位对间申报。

第十条 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受到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降低资质处罚的施工企业,当年不允许申报优质样板工程。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优质样板工程奖的申报程序

一、优质样板工程奖的申报材料由该工程的主要承建企业向工程所属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二、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工程,其申报材料按照上述要求由实施该工程的企业向各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三、属于自治区各部门归口管理的工程,其申报材料按照上述要求由实施该工程的企业向各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四、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函件一式两份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 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对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推荐单位。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优质样板工程申报资料包括:

一、《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1份;

三、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四、盟市、部门级优质工程获奖证书复印件1份;

五、工程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书文件1份;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复印件1份;

七、工程消防验收证书复印件1份;

八、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1份

九、反映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的彩色照片8—10张。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申报表》表内签署意见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申报表,视为无效;

2、申报资料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复印件必须加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红章。

3、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工程性质和用途、质量情况、有关责任人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由差异,要由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4、工程施工质量的文字材料、多媒体光盘,要重点反映施工中基坑开挖、基础施工、主体施工、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饰的质量水平。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第六章工程复查


第十六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自治区建设厅委托自治区工程质量管理协会组织工程复查小组进行复查,复查小组由具有较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各地区(部门)配合进行。

第十七条 工程复查本着简化程序、严把重点条件和评选标准的原则进行: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及质量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和意见;

四、查阅工程有关内业资料;

1、项目申报资料里所有复印件的原件;

2、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文件的原件;

3、全部施工技术资料。

五、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


第七章工程评选和奖励 


第十八条 优质样板工程由自治区建设厅组织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评选委员会根据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复查小组的回报,通过质询、讨论、评价,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九条 自治区建设厅对评选出的优质样板工程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授予奖牌。对特别突出并符合自治区“草原杯”和国家鲁班奖申报条件的项目,推荐参加评选。

有关地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与奖励。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优质样板工程的证书、奖牌。


第八章评选纪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复查人员和评选委员会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撤销参加工程复查或评选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获得“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荣誉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组织专家鉴定确认后,报请建设厅批准取消其“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称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办法》(内建质字[1998]2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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