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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水平,加强施工过程控制,规范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设金奖、银奖两档,自治区建筑工程优质结构金奖代表我区建设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最高水平。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评选工作坚持以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金奖数量不超过总获奖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节能环保成效突出并有所创新的工程,优先评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优质结构金奖。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评选活动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由会员单位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工程量应占工程总量的20%以上或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评选工作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由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范围


第七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定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保规定的工程;自治区注册的会员企业在自治区外施工的工程。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一般(含)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未因工程质量原因受到盟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九条  申报工程规模要求:

一、住宅工程

1、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

2、群体工程: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同一住宅小区3个(含)单体工程以上,或合计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应以群体工程申报。

二、公共及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

三、古建筑重建工程(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

第十条  混凝土结构、木结构、钢结构、装配式、砌体结构及其它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均可申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修缮工程。

二、申报优质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结构达不到设计要求或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

三、申报优质结构工程已经进入到装饰装修阶段,主体结构已隐蔽的工程。

四、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使用虚假检测报告。

五、在评价过程中因结构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工程。

六、无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时应由一个单位(或联合体)主申报,主申报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其他单位配合;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鼓励联合体(以联合中标合同为准)申报,非联合中标不得联合申报。

其他单位自愿参与申报,申报时应提交承担工作内容和拟采取创优工作相关措施介绍的申报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工程有关合同、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单位在建筑结构工程基础施工前,确定质量目标,经盟市建筑业协会(未成立协会地区可由建设主管单位)推荐,向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申报。

第十三条  以下申报资料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一、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申报表(附件二);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创优方案。


第四章 工程复查和评审


第十四条  优质结构工程的评价内容:

一、施工质量管理;

二、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和建材、设备产品质量;

三、工程技术资料;

四、推广应用新技术、技术创新及节能环保。

第十五条  工程复查方法

一、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组织不定期复查,总复查次数一般不少于一次,规模大、结构类型和技术特别复杂的结构工程可增加一次。

第一次:多层结构工程检查地基基础、地下室到地上三层以内的结构;高层结构工程可到地上五层以内;

第二次:多层结构工程检查地上三层以上至结构封顶以下主体结构,高层结构工程可从地上五层至结构封顶。

二、复查工作,是在结构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对工程结构质量的评价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50300-2013)进行;复查专家由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按照回避原则随机抽选建筑结构相关专家,每组由3位以上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现场复查应提供的材料

一、结构质量情况介绍PPT纸质版(复查组每人一份);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等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原件;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文件,施工、监理等有关合同原件;

四、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创优方案、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进度计划;

五、混凝土标养、混凝土同养、砌体砂浆强度评定记录、结果;

六、工程结构施工阶段每层沉降观测结果及主体完工后阶段性评价;

七、垂直度测量记录、人工地基检测报告、工程结构钢筋原位检测结果;

八、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场材料批量验收资料;

九、监理的实测实量记录(包括:模板,钢筋、砼结构、砌体);

十、其他有关结构施工质量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复查工作程序

一、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结构质量情况介绍,观看反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及验收情况的PPT资料或录像(有声PPT或DVD时长不超5分钟)。

二、复查组专家提问,承建单位答疑;

三、听取建设、监理等单位代表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并分别填写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表;

四、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五、检查工程资料;

六、总结讲评:复查组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讲评,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检查或抽查中发现上次检查的问题重复发生的,降低评价等级,严重的取消参评资格,讲评会议务求实效;

七、向自治区建协反馈检查情况并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意见不在总结讲评会上公布。

八、评价分“优”、“良”、“一般”三种。

“优”—工程结构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技术要求,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工程资料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可追溯;推广应用新技术、节能环保成效突出并有所创新;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非常满意,推荐为优质结构金奖。

“良”—工程结构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技术要求,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工程资料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可追溯;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满意,推荐为优质结构银奖。

“一般”—工程结构评价得分85分以下,为不推荐。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八条  申报评审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申请表;

二、地基验槽记录、基础验收记录、主体验收记录;

三、反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及验收情况及工程结构质量亮点、细部做法照片及隐蔽工程影像资料或PPT(时长不超5分钟)。

第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工作由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评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结果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审定后在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或有关媒体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奖励

一、授予工程主要承建单位奖杯、证书。

二、授予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证书。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经核实,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证书。


第七章 组织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须坚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有关人员须恪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杯、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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