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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安装工程优质奖(内蒙古安装之星)

内蒙古安装工程优质奖(内蒙古安装之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施工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我区安装工程建设管理和质量水平提高,决定开展内蒙古安装工程优质奖(内蒙古安装之星)(以下简称内蒙古安装之星)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安装之星是我区安装行业的最高工程质量奖。

第三条 内蒙古安装之星评选活动,以工程质量为核心,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内蒙古安装之星评选由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委托安装分会组织实施,每年评选一次,获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项。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申报内蒙古安装之星的工程为区内已经建成,并经过竣工验收后投产或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指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及民用、公用建筑工程中等能独立发挥生产效能或使用功能的设备、装置、输送管线或系统的安装工程。可以是包括建设项目所有内容的完整安装工程,也可以是建设项目中,如发电机组、冶炼炉等相对独立的某个单项工程或系统。

第六条  评选范围包括总承包类安装工程和专业承包类安装工程。总承包类安装工程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涵盖的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类安装工程指专业承包序列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涵盖的安装工程。申报工程评选范围和规模要求应符合本办法《内蒙古安装之星工程分类及规模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  不列入评选范围的工程:

(一)未执行中国相关技术标准的外资工程、中外合作工程和中外合资工程。

(二)保密工程。

(三)曾参加内蒙古安装之星评选没有入选的工程。

(四)施工中发生过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

(五)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投诉、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内蒙古安装之星一般由主要承担申报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申报。申报工程由两家施工企业共同承包完成的,允许联合申报(机电总承包工程除外);申报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共同承包完成的,应按完成工作量大小,由排序靠前的最多不超过三家企业联合申报;无法确定申报单位的,允许由建设单位申报。联合申报的每家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量应不低于申报工程总工作量的30%。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是与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具备相应企业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施工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内蒙古安装之星,由申报单位统一填写《内蒙古安装工程优质奖(内蒙古安装之星)申报表》。申报内蒙古安装之星参建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是申报工程的主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建的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应不低于申报工程总量的10%。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

申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有关机构或单位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的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应达到本行业或本地区同类同期工程先进水平;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经过一年以上时间投产或运行后,管线、管网、设备及系统运转正常,没有发现影响使用功能或生产效能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遇有社会影响重大工程,经内蒙古建筑业协会安装分会组织专家评审同意后,可不受申报名额和条件限制。

第十四条  受到自治区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资质降级等行政处罚的企业,一年内不能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资料


第十五条 内蒙古安装之星由参加工程建设的企业或单位自愿申报,经各盟市建筑业协会择优推荐,没有成立建筑业协会的地区可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在内蒙古安装之星申报表相关栏内签署对申报工程的质量评价及是否推荐意见并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主要资料:

1.《内蒙古安装工程优质奖(内蒙古安装之星)申报表》;

2.施工许可证、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四方)、工程质量获奖资料;

3.能反映工程概貌和主要部位的工程彩色数码照片10张以及15分钟工程PPT汇报材料或5分钟工程DVD录像。

(二)填报要求

1.内蒙古安装工程优质奖(内蒙古安装之星)申报表原件2份、书面申报资料1套和电子版材料U盘或光盘1只;

2.申报资料中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准确、清晰,容易辨认;

3.申报资料要真实、可信,如有工程名称、工程规模、竣工时间等与要求不符,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4.工程PPT汇报材料或DVD录像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施工特点难点亮点、施工关键技术措施、施工过程管控、新技术推广应用、工程质量获奖等情况,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前期策划、过程控制、细部做法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等。

第十七条  内蒙古建筑业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对申报工程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及时将初审结果告知推荐单位。


第五章 复查和评审


第十八条 内蒙古安装之星的资料审查、工程复查的具体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安装分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复查组成人员从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遴选,组织若干工程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工程进行现场复查。

复查专家实行轮换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左右;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不能连续参加复查工作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

(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检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查阅申报工程的前期文件、创优策划、施工技术、竣工验收等资料。

(四)实地检查工程实体安装质量。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部位和内容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五)复查组撰写工程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受检工程的质量状况做出“上”或“好”或“较好”的评价,明确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二十条 内蒙古安装之星评审工作设立评审委员会,由5至7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审委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组织管理或参与过大型建设工程的施工,担任过相应技术职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由内蒙古建筑业协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照相关条件从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选定,每次评审根据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工程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PPT或DVD录像、审查工程复查报告、质询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入选工程,评审结果报自治区建筑业协会批准后表彰。               


第六章 纪   律


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安装之星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凡参与内蒙古安装之星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受任何单位或相关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纪念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二十四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请客送礼。否则,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应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礼品、礼金、纪念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单位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取消内蒙古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专家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获得内蒙古安装之星的工程,如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内蒙古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实地核查、鉴定,对确实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工程,有权做出取消获奖资格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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