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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和基本程序

发布时间:2021-09-22

一、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为:

①具有法人资格;

②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③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④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当机构,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2.施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施工招标的基本程序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由招标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

批;

②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③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④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⑤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⑥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⑦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⑧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⑩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⑩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按照招标工作程序安排招标工作,必须为每项工作留有足够的时间间隔,以便招标人或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完成该项工作。有些工作涉及双方,应在投标须知或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并在工作安排中考虑进去。以下列出招标工作流程,以供参考。 

三、招标机构

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时,应建立相应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机构分为以下两部分。

(1)评标委员会

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均应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成员人数的2/3。评标专家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应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具有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公

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或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工程技术性一般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可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因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招标办事机构

主要负责招标评标的事务性工作,一般可在项目管理机构各部门确定部分人员,组成跨部门的招标工作组或另行成立招标办事机构。考虑到招标工作涉及商务和技术等方面,为了保证招标工作质量和减少招标办事机构的人员配备,应当首选委托具有招标资格的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或咨询公司承担具体招标事务。委托招标时,招标事务由委托单位经办,项目管理机构指派专人参加或指定专人与其联络即可。

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的人员,以及曾在招标评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分的人员,均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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