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做好施工准备工作,是确保工程按期开工的关键,施工准备工作做得不好,会产生多方面的索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
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障碍等工作,施工场地没有或没有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甲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通向施工场地的道路,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甲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是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甲方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影响施工;
甲方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甲方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甲方没有妥善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未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参考《建筑中文网》)
以上10个方面的原因,由于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开工条件而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从而产生工期索赔;或者虽然按期开工,但开工后为处理以上遗留问题给承包商增加了额外的工作,引起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进度控制中的索赔诱因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或者乙方不能按时开工,但已在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得到甲方批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
甲方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后经查实停工责任在甲方;
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以上原因可能会导致工期的延长和停工费用损失,从而引起工期和费用索赔。
质量控制中的索赔诱因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和供应时间方面与合同清单和约定的供应时间不符,导致额外的处理费用和时间;
由于甲方不能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导致返工、修改;
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由此增加工程费用,影响工期;
甲方指示乙方对已覆盖的工程剥落或凿开检查;
由于设计原因或甲方负责采购的设备由于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需重新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
以上原因主要是由于甲方或非乙方的原因导致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质量达不到要求,从而增加费用、影响工期。
投资控制中的索赔诱因这主要是指合同价款的调整、支付、竣工结算和保修款退还中的索赔原因。
由于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以及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预付工程款;
甲方完成工程计量后,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日期组织竣工验收;
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收到竣工报告后的合同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结算;
工程保修期满,甲方不按协议约定的时间退还剩余保修金。
以上原因中,拖期付款主要是导致利息索赔。
管理中的索赔诱因管理中的索赔,主要是指由于甲方的管理行为不当引起的索赔,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不当行为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甲方承担损失后,再如何与监理工程师进行分担,则由监理委托合同决定。
甲方委派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程序、时间通知承包商;
甲方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等;
甲方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
以上原因可能导致费用、工期索赔。
其它索赔诱因除了上面提到的索赔诱因外,还有一些索赔诱因是不容忽视的。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以及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
由于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给承包商造成损失;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货币贬值,外汇汇率变化等。
以上原因会引起承包商的停工、窝工或降效损失,影响工期,从而引起费用和工期索赔,但要注意,由灾害发生损失,费用一般由双方分别承担。
以上分析了施工中产生索赔的基本原因,这些原因通常表现为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各种干扰事件,各种干扰事件是承包商的索赔机会,但承包商能否进行成功的索赔,还要看这些索赔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另外,有的事件单纯引起工期索赔,有的事件单纯引起费用索赔,这完全是由合同条件决定的。索赔的成败常常不仅在于事件本身的实情,而且在于能否找到为自己辩护的法律条文和合同条款。因此,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管理都要力争索赔主动权,尽量减少自方的索赔利益损失。承包商应当树立起索赔意识,重视索赔,善于索赔,通过索赔减少损失,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