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刊登广告或发出邀请信
公开招标的投标机会必须通过公开广告的途径予以通告,使所有的合格的投标者都有同等的机会了解投标要求,以形成尽可能广泛的竞争局面。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要求招标广告送交世界银行,免费安排在联合国出版的《发展商务报》上刊登,送交世界银行的时间,最迟不应晚于招标文件将向投标人公开发售前60 d。
根据招标方式的不同,公开招标的招标邀请书以广告形式发表,邀请招标则以邀请函方式发给拟邀请投标的承包商。二者内容大体相同,主要包括:
(1)项目所在国家及业主名称、地址。
(2)项目名称。
(3)拟采购的具体设备门类或工程内容。
(4)资金来源(如世界银行贷款、政府预算内资金或企业自有资金等)。
(5)招标有关信息(招标文件号或名称,工程或所需采购的设备原材料或其他货物的说明,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及工程规模、采购数量)。
(6)交货或工程完工时限。
(7)招标文件价格,以及开始出售招标文件时间。
(8)报送标书时间、地点,以及投标截止期限。
(9)投标保证金金额及投标保函。
(10)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联系方式等。
2.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一般在投标前进行。限制性招标、两段招标及法语地区的有限询价,均要求投标前进行资格预审。也有些招标在开标后评标前进行资格预审,如有些公开招标和公开询价,投标单位多,资格预审工作量大,采用开标后评标前仅对有可能中标报价最低的几家进行预审,可以减少预审工作量。
施工招标时设置资格预审程序的目的,一是保证参与投标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在资质和能力方面能够满足完成招标工作的要求条件;二是通过评审比较,优选出最具有实力的一些投标单位再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以减小评标的工作量。资格预审是对申请投标单位总体资格是否符合完成招标工作所要求条件的审核,可分为强制性资格条件和一般资格条件两方面。强制性条件是指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如投标申请单位的法人地位;获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当投标者为联营体或合作体时,对其通过资格预审的具体规定;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者所建议的分包人的要求;注册允许承接工作的营业范围;投标申请人最近几年已完成过的与招标工程委托工作内容相一致的工程项目经历等。一般性资格条件是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对各申请人评审比较的条件,一般包括:人员资质条件、完成招标任务的设备满足程度、财务状况、联营计划或分包计划等。
招标人在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资格预审程序通常按如下步骤进行:
1)发送资格预审文件
所有申请参加投标竞争的单位,都可向招标单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通常由资格预审须知和资格预审表两部分组成。
(1)资格预审须知,内容一般为:比招标广告更详细的工程概况说明;资格预审的强制性条件;发包的工作范围;申请人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材料;当为国际工程招标时,对通过资格预审的国内投标者的优惠以及指导申请人正确填写资格预审表的有关说明等。
(2)资格预审表,是招标单位根据发包工作内容特点,需要对投标单位资质条件、实施能力、技术水平、商业信誉等方面的情况加以全面了解,以应答式表格形式给出的调查文件。资格预审表中开列的内容应能反映投标单位的综合素质。
只要投标申请人通过了资格预审就说明他具备承担发包工作的资质和能力,凡资格预审中评定过的条件在评标的过程中就不再重新加以评定,因此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审查内容要完整、全面,避免不具备条件的投标人承担项目的建设任务。
2)评审资格预审文件
对各申请投标人填报的资格预审文件评定,大多采用加权打分法。
(1)依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发包工作的性质,划分出评审的几大方面,如资质条件、人员能力、设备和技术能力、财务状况、工程经验、企业信誉等,并分别给予不同的权重。
(2)对各方面再细划分评定内容和分项打分标准。
(3)按照规定的原则和方法逐个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定和打分,确定各投标人的综合素质得分。为了避免出现投标人在资格预审表中出现言过其实的情况,在有必要时还可辅以对其已实施过的工程进行现场调查。
(4)确定投标人短名单。依据投标申请人的得分排序,以及预定的邀请投标人数目,从高分向低分录取。此时还需注意,若某一投标人的总分排在前几名之内,但某一方面的得分偏低较多,招标单位应适当考虑若他一旦中标后,实施过程中会有哪些风险,最终再确定他是否有资格进入短名单之内。对短名单之内的投标单位,招标单位分别发出投标邀请书,并请他们确认投标意向。如果某一通过资格预审单位又决定不再参加投标,招标单位应以得分排序的下一名投标单位递补。对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招标单位也应发出相应通知,他们就无权再参加投标竞争。
3.发售招标文件
在需要资格预审的招标中,招标文件只发售给资格合格的承包商。在不拟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中,招标文件可发给对招标通告作出反应并有兴趣参加投标的所有承包商。
在招标通告上要清楚地规定发售招标文件的地点、起止时间以及发售招标文件的费用。对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要相应规定得长一些,以使投标者有足够的时间获得招标文件。根据世界银行的要求,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可延长到投标截止时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4条的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 d。作此规定的出发点是避免因投标准备时间过短,使得一些投标人因来不及编制投标文件而不得不放弃参加投标竞争,这对保证投标竞争的广泛性是不利的。但这一时间也不可能过长,否则会拖延招标活动的进程,有损招标人的利益。由于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不同,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也不同,因此,法律不可能作出统一、具体的规定,而仅是规定时间的下限。
在招标文件收费的情况下,招标文件的价格应定得合理,一般只收成本费,以免投标者因价格过高失去购买招标文件的兴趣。
另外,要做好购买记录,内容包括购买招标文件厂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招标文件编号、招标号等,这样做是为了便于掌握购买招标文件的厂商的情况,便于将购买招标文件的厂商与日后投标厂商进行对照,对于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将取消其投标。同时,便于在需要时与投标者进行联系,如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时,能够将修改文件准确、及时地发给购买招标文件的厂商。
4.组织现场勘查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施工现场的考察。设置这一程序的目的,一方面是让投标人了解工程项目的现场条件、自然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周围环境条件,以便于编制投标报价;另一方面也是要求投标人通过自己的实地考察,来确定投标原则和决定投标策略,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他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推卸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为此,招标单位在组织现场考察过程中,除了对现场情况作必要的介绍以外,不对投标人所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说明,以免干扰投标人的决策,这些问题一般都留待标前会议上去解答。
应特别强调指出,投标者有责任事先熟悉现场情况,并在其投标书中尤其是报价上予以充分考虑。在投标书递交以后,因现场情况不熟悉而提出的任何调整报价,索取增付款的要求,业主可一概不予考虑。
5.标前会议
标前会议,是指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的解答投标人质疑的会议,又称交底会。在标前会议上,招标单位负责人除了向投标人介绍工程概况外,还可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加以修改或予以补充说明,并口头解答投标人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各种问题,以及会议上即席提出的有关问题。会议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将会议记录加以整理,用书面补充文件(又称“补遗”)的形式发给每一位投标人(但须报请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段时间发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至少15天前),以便让投标者有时间作出反应。
在有的招标中,对于既不参加现场勘查,又不前往参加标前会议的投标人,可以认为他已中途退出,因而取消投标的资格。
6.接受标书
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招标者应接受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所寄达或送达的标书(包括正本、副本等),并将所收到的标书做好登记、编号的工作。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所收到的标书,不应接受或作为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