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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09
廉洁自律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办法的制定是根据实际需求,每个细节都要考虑到各种可能性,是非常关键的。鲁班乐标小编就廉洁自律管理办法和大家简单说一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保持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培养员工高尚的职业操守,保证员工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加强监督和员工自律,处理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及员工因贪污收受商业贿赂渎职而损害履行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结合公司基本建设时期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员工是指公司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聘用的员工、试用期员工、临时工。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第四条公司倡导员工合法取得劳动报酬;鼓励员工廉洁自律,并对廉洁优秀员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禁止贪污、收受商业贿赂以及其他玷污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禁止用损害公司利益换取个人在物质和非物质方面的利益的行为;禁止因廉洁不适而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行为;禁止员工擅自在外兼职,禁止同业经营。第五条公司行政纪审部为本制度和员工廉洁自律状况的监督、执行机构,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各部门和所有员工有协助义务。第六条公司执行机构常年接受部门和员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七条公司鼓励员工互相监督,互相约束;提倡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禁止诬告陷害;禁止打击报复。第二章第一节贪污和挪用资金第八条本制度所称贪污是指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包括个人私吞、合谋私分、虚构事实窃取公司财物、名义上是赠送而实际上是侵吞公司财物等所有用非正常、违反制度和违反法律的手段将公司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第九条本制度所称挪用资金是指员工或部门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或违反审批程序,或弄虚作假,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第十条贪污或挪用资金不论多少均应依本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员工个人贪污的,除全额追缴所贪污财物外;同时以贪污数额为基数,自贪污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追缴财物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追缴利息;并处相当于所贪污数额等值的罚款。员工合伙或部门集体贪污的,对员工个人依前款规定处罚;其中对部门集体贪污的部门负责人依前款处罚时,处罚的贪污基数为总体贪污的数额。员工或部门有贪污行为,其直接上级处扣发一个月薪资。第十二条员工有贪污行为,除依本制度第十一条处罚外,同时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员工个人挪用资金的,自发现之日起限十五日内归还;同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挪用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承担利息;并处相当于挪用金额50%以下的罚款。如果在限期内未归还,但自发现之日起不超过60日的,则依本款规定加重50%进行处罚。部门挪用资金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员依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员工或部门有挪用资金行为,其直接上级处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薪资50%的罚款。第十四条员工有挪用资金的行为,除依本制度第十三条处罚外,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员工有挪用资金的行为,经限期催缴而超过60日未归还的,除依本制度第十三条加重50%进行处罚外,直接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更多关于“廉洁自律管理办法”等建筑建设方面的知识,可以登入鲁班乐标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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