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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30

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同时,该办法还明确规定,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施工图审查是一项强制性的工作,因此又称为施工图强审。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委员会颁发开发证前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建设单位应当与审查单位签订审查合同,明确审查的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审查期限和费用等。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建设单位办理报审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1)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批准立项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3)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

4)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

5)施工图设计全套图纸文件(结构专业计算书,注明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6)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建筑工程施工图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2)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标准要求;

3)工程勘察是符合国家及发当地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

4)结构设计是否安全;

5)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单位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报告上签字、盖章,并向建设单位发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杏通知书》。

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单位应将有审查单位负责人和审查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交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建设单位重新送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审查过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单位批准后实施。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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