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不认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应如何处理?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
在违法转包或者分包情形中,违法分包或者转包合同中经常约定以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金额下浮一定比例结算工程价款。如果实际施工人无证据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串通故意损耗实际施工人或者放弃施工合同权利进行结算,应认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并以此为依据对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进行结算。因为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不因为违法分包或者转包而无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由于实际施工人不是该合同的相对人不能要求确认依据该合同进行结算的效力。即使承包人有放弃权利的情形,也只能导致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结算之外另行计算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另外,即使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发包人和承包人仍是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仍不能取代承包人的合同相对人地位,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其中的结算条款仍应参照适用。承包人与发包人的结算仍应作为实际施工人的结算基础。法律也不应保护实际施工人通过否定承包人与发包人直接的结算获得比合同约定更多的利益,否则就是鼓励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