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联合体即不是法人组织,亦非合伙企业,不需要到工商部门登记,是一种以联合体协议为基础的合作关系。对外,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其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之中。下面是
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PPP项目联合体投资人的法律规制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上是联合体存在的法律基础,联合体就是一种以联合体协议为基础而存在的法律形式。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中,联合体成员需为法人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而在《政府采购法》中,自然人可以作为联合体成员,且联合体成员可以全部是自然人。这此招标投标标的一般是工程,而政府采购则可能包括了专业服务有关。投资人联合体的责任承担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由此,投资人联合体模式下,投资人作为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时,与法人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均有不同。投资人联合体本身仅是一种合同关系,不是一种法定的商事组织,投资人联合体本身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法律资格,只能以投资人联合体各方自己的名义,共同与招标人签署协议。在对投标人的责任承担上,也就是对外责任的分配上,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且该责任与合伙的连带责任承担具有显著的不同:合伙组织有合伙财产,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合伙财产不足以偿还合伙债务,合伙人就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责任的承担有先后的顺位;但投资人联合体成员之间仅是一种合同关系,联合体自身不存在独立的财产,对招标人承担责任时,由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直接予以承担,不存在责任先后顺位。投资人联合体的内部责任,与合伙相似,按照投资人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承担。更多关于“ppp项目联合体投资人的法律规制”等建筑方面的知识和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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