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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沉降观测及评估方法

发布时间:2018-05-24

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关于线路沉降观测及评估方法,以供参考。

线路沉降观测适用于新建250~350km/h高速铁路工程测量,新建200km/h无砟轨道铁路工程测量可参照执行。

1.运营期间应对构筑物(桥梁、隧道、涵洞和路基等)变形继续监测,特别是针对区域地面不均匀沉降地段,要重点监测。

2.运营期间沉降监测应尽量利用建设期间布设的观测点,并根据运营监测需要在重点地段增设特征断面。特征断面监测点的增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桥梁地段监测断面测点应不少于6个;

(2)路基地段监测断面测点应不少于6个。

3.桥梁地段可利用桥墩监测点进行桥梁受区域地面沉降影响的监测工作。

4.沉降监测频次应满足以下要求:

(1)路基地段:无砟轨道铺设完成后12个月内,沉降监测频次应按《高速铁路测量规范》规定执行,12个月后宜为1年一次;

(2)桥涵地段:无砟轨道铺设完成后24个月内,沉降监测频次应按《高速铁路测量规范>规定执行,24个月后宜为1年一次。

5.构筑物沉降监测方法和精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6.区域沉降地段的监测方法可采用insar技术、gps技术、水准测量方法或建立分层水位监测井和分层沉降标的方法。

7.构筑物水平位移监测可根据运营维护的需要进行监测,监测的方法和精度要求应符合规范相关规定。

8.轨道几何状态检测

(1)轨道几何状态检测的内容应包括轨距、轨向、高低、水平、扭曲以及轨道中线三维坐标。

(2)轨道几何状态检测宜利用轨道控制网(cpiii),采用轨道几何状态测量仪进行测量。

(3)测量步长根据运营维护需要确定,其他测量要求应按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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