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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

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激励施工企业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参照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奖评审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是宿迁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评选范围为市内建成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工程评审数一般控制在该年度竣工工程数量的10%左右。
    第四条  评审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市直各有关部门参与。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成立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管(造价)处,具体工作委托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由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聘任专家和市内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制定评审办法,召开评审会议,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审定评选结果,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荐申报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项目。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七条  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评审范围及工程规模:
    1、住宅工程:单体多层住宅工程3000㎡及其以上;住宅小区20000㎡及其以上;
    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4000㎡及其以上;
    3、工业厂房工程:建筑面积3000㎡及其以上;
    4、独立的安装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及其以上,且应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工程; 
    5、单项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及其以上,对新建工程的装饰装修应由主要承建单位以单位工程申报,符合条件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可作为主要参建单位申报;
    6、园林和环境工程: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建筑、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缮工程和以城市绿化景观为主的环境整治工程;
    7、市政公用、环保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及其以上;
    8、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专业工程:工程造价2000万元或单项合同项目500万元及其以上;
    9、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工程造价500万元及其以上;
    10、个别工程规模较小,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重大影响、有纪念意义,且建筑风格独特,有代表性,工程质量特别好,各方面反映良好的工程,也可以申报。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1、保密工程和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2、已参加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九条  申报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建设程序;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3、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4、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5、申报工程为多个单位工程时,所有单位工程必须全部符合质量标准,其中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均应建成,且入住率达到30%以上;
    6、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7、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年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住宅小区没有发生3起以上工程质量问题投诉;
    8、申报工程自竣工验收到申报时限,大中型项目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
    第十条  申报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应由主要承建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负责,主要参建单位有关材料可作为申报资料附件。如两个及以上参建单位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如各参建施工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大致相同,可由业主或开发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主要承建单位:
    1、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的施工;
    2、在以安装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它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3、在交通、水利、电力、园林和市政公用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二)主要参建单位:
    1、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2、完成的建安造价占总建安造价的20%及其以上;
    3、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必须全部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受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年内不允许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办法 
    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县(区)主管的工程,由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推荐;市有关部门主管的工程,由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市有关部门与地方合资建设的工程,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组织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
    申报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须提供如下材料:
    1、《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工程承包合同或联合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
    5、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和主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6、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3000字以内、一式两份); 
    7、反映申报工程施工工艺、技术措施和质量水平合理性或先进性的证明文件(原件)或证书复印件一份;
    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份;
    9、工程监理工作报告一份;
    10、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照片10张以上;
    11、有解说词的工程多媒体光盘(10分钟以内);
    12、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一份;
    13、使用新墙材、散装水泥的证明材料一份;
    14、建筑无障碍建设情况说明;
    15、其它反映工程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五条  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评审程序:
    1、发布有关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评审通知和评审计划;
    2、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按照评审通知、评审计划和本《办法》要求,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工作,向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推荐、报送资料;
    3、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推荐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评选范围;
    4、评审委员会根据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类别和数量,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检查组(每组4-5人);
    5、专业检查组对申报的工程进行核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6、评审委员会根据工程的申报资料和专业检查组核查报告,通过审查资料、观看工程摄录图像,质询、讨论、评议等程序,审定获奖名单;
    7、评审委员会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8、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工程核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情况。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检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检查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档案资料:
    1、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批复文件等;
    2、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
    3、全部管理资料。
    上述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工程核查采用量化打分法。
    第十七条  实行评审工作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有关部门推荐的工程须在辖区或系统内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评审通过拟表彰名单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第十八条  实行评审工作责任追究制。申报、推荐、复查、评审等各个环节有关责任人应对其行为负责。申报企业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推荐单位失职,把关不严的,全市通报批评;评审委员会及专业检查组成员责任心不强,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取消其成员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获得“项羽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项羽杯”奖牌和获奖证书,向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向工程监理等单位颁发证书,并通报表彰。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依据宿政规发[2010]3号文件精神,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条  受理申报的工作人员、工程检查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负责申报受理、工程检查、评委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已获奖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隐患,市有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评审委员会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获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参加江苏省“扬子杯”奖评审的工程,由市“项羽杯”评审委员会在获得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中择优向省“扬子杯”奖评选委员会推荐。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宿建发【2006】10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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