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认真贯彻市委建设“平安宁波”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部门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的通知》(甬平安〔2015〕2号)文件精神,扎实开展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全力推进“平安宁波”建设,根据市委、省住建厅有关“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即应当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平安工地”创建工作。
第三条【平安工地、平安示范工地及创建工作的关系】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是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申领并悬挂“平安工地”创建牌,到该工程竣工验收为止,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监管部门为使该工程达到“平安工地”示范工程或“平安工地”标准(详见附件1)所做工作的总成。
根据考评结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分为“平安工地”示范工程、“平安工地”、“平安不达标工地”。
凡未参加“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考核评价,或者“平安不达标工地”不得参加“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
第四条【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主要内容】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主要内容:
1、保证工程质量,不引发因工程质量问题投诉而发生的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
2、保证安全生产,不发生一般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坚持文明施工,不发生施工现场场容场貌脏、乱、差的现象,不发生因施工造成周边影响而引发居民集中投诉事件。
3、保证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的集中上访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及时消除各类矛盾,不发生一次超过5人以上的群体性聚众群殴事件。
4、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不发生一次3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件。
第五条【创建目标】根据市委、省住建厅有关“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要求,力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覆盖面100%,“平安工地”达标率90%以上,积极开展“平安工地”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基层平安创建示范单位培育工作。
第二章 单位部门职责
第六条【住建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我市“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指导小组的牵头单位,负责全市房屋建筑、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等工程项目“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协调、指导等工作,负责各县(市)、区房屋建筑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的考核评价工作。
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监督抽查、考核评价、行政处罚等具体工作;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按照单位职责,配合“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城管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的考核评价、表彰等工作,负责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彰处罚等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住建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管委会、卫星镇,以下简称“县(市)、区住建局”)是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计划制订、日常检查、“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平安工地”示范工程推荐、表彰处罚、总结上报等工作。
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
第九条【各方责任主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创建工作的各项要求。主要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认真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有效降低质量通病,提高住宅工程质量;认真履行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责任,及时化解各类矛盾。
2、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责任、完善制度,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工作,强化对桩基、深基坑、结构支撑和围护、施工机具等的施工安全管理,要严格做好各项文明施工的工作,减轻对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3、切实保障民工权益,保证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自觉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坚决杜绝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的集体上访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要加强民工学校建设,做好民工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民工食堂的卫生管理,保证民工身心健康。
4、按照要求,制定“平安工地”创建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做好创建工作。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现场的督促检查。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支持、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展“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并依职责加强监管。
第三章 创建程序与日常工作
第十条【平安工地创建牌】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宁波市“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考核评价)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明确拟创建的“平安工地”示范工程或“平安工地”等级。
按照“谁办理,谁发牌”原则,县(市)、区住建局、市城管局或市市政安质站登记后发放《宁波市“平安工地”创建牌》(详见附件3)。
《宁波市“平安工地”创建牌》应在工程开工后,悬挂在施工现场正门附近围墙的醒目处。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创建工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企业管理制度、“平安工地”或“平安工地”示范工程标准等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制订“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各方职责,落实各方责任。
项目部应制订“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计划,明确创建工作目标,提出创建工作落实、整改、提高等措施,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企业对项目部的检查不得少于三次。要求企业和各项目部在“平安工地”创建工作中各项检查和日常活动都必须有书面记录(详见附件4)、影像资料。
鼓励企业总结“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经验,制订“平安工地”创建工作通用标准,其具体要求不得低于“平安工地”示范工程标准。
第十二条【县(市)、区监管部门】县(市)、区住建局应根据工作职责,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对“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至少三次以上,基础、主体、装饰三个施工阶段各不少于一次(检查记录详见附件4)。
第十三条【市级监管部门】市住建委对各县(市)、区房屋建筑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住建委及市级监管机构对拟创建“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的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管局或市市政安质站对各县(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拟创建“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的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摘牌制度】“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实行摘牌制度,包括临时性摘牌、永久性摘牌。
临时性摘牌:各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严格督促落实整改;对达不到“平安工地”标准、存在严重问题且整改不落实的,应摘除其《宁波市“平安工地”创建牌》(以下简称“摘牌处理”);被摘牌后,经认真整改的,须报原管理部门复查,符合要求的方能再次挂牌。
永久性摘牌:各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的,应作出永久性摘牌处理:
1、发生因工程问题引起的集体越级上访事件;
2、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的;
4、发生一次3人以上食物中毒事件的;
5、发生一次5人以上群殴事件,或多次发生3人以上,5人以下群殴事件的;
6、三次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或被责令整改但拒不整改的;
7、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其它各项检查整治工作中,受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重点监管或行政处罚的;
8、发生其他较大社会恶劣影响事件的;
9、累计被临时性摘牌2次及以上的。
第十五条【抄告制度】各监管部门应在作出摘牌处理的2个工作日内,将摘牌处理决定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别报送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城管局或市市政安质站。
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应同时抄送工程所在地区住建局。
第十六条【资料报送】房屋建筑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有关资料报送要求:
(一)县(市)、区住建局应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报送上个月房屋建筑工程“平安工地”创建牌的发放情况。
(二)县(市)、区住建局、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应向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定期报送房屋建筑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监督检查情况(一般为每季度第三个月最后一周的周一前)和工作总结(一般为6月、12月中旬),其他材料可随时报送。
(三)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应同时将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房屋建筑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涉及本单位职责的监督检查情况抄送工程所在地区住建局。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有关资料报送要求:
县(市)、区住建局向市城管局或市市政安质站报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牌发放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工作总结等资料,时间与前款同步。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房屋建筑工程考核评价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住建局提交《宁波市“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考核评价)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3、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4、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5、介绍“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组织网络、创建计划、创建措施以及落实情况的书面材料;记载“平安工地”创建过程的照片、视频;至少包括工程基础、主体结构、装饰阶段的“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工程县级考核评价】县(市)、区住建局自收到《宁波市“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考核评价)申请表》15日内,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或征求工程所在地社区、派出所等单位意见,拟定房屋建筑工程“平安工地”或“平安不达标工地”的考评等级。
对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的,县(市)、区住建局应在前一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内竣工并已获得当地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称号的基础上,从严把关、推荐,一般应控制在工程总数10%以内,并于10月10日前统一行文报送至市住建委,同时附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表彰文件、企业申请表及资料、县(市)、区住建局检查记录。
第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市级考核评价】市住建委组织相关单位,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对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或征询相关单位、部门意见,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市住建委发文表彰。
对现场抽查或征询相关单位、部门意见后,发现与“平安工地”示范工程标准存在较大差距的,市住建委对该县(市)、区内申请“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的所有工程从严核查。
第二十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考核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县级考核评价,具体由市城管局负责。
市城管局应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示范工程考核评价情况及时抄送至市住建委。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信用加分】对获得“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称号的,可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直接加分,在各类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信用减分】对“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弄虚作假、行贿送礼的,或者被确定为“平安不达标工地”的,或者未参加“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考核评价的,应由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直接减分。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对“平安工地”创建工作中严重违法违规、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职责】各管理部门相关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县(市)、区住建局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强化和规范“平安工地”创建工作。
第二十六条【其他行业】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平安工地”示范工程和“平安工地”标准及检查说明
附件2:《宁波市“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考核评价)申请表》
附件3:《宁波市“平安工地”创建牌》(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