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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

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工程参建各方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建设工程质量,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质工程)评选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及上部结构工程。

第三条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以下简称“结构优质奖”)是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最高荣誉奖,获得市结构优质奖的工程项目方可参加市级优质工程评选。

第四条 结构优质奖评审的质量标准参照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和与其相关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五条 结构优质奖每年八月份评审一次,由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市结构优质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认定。


第二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结构优质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相关业务处室和委属单位、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及部分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审查由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汇总提交的申报工程评估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认定市级结构优质奖工程。

市建协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结构优质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对施工企业创结构优质奖计划(见附件一)进行备案;汇总结构优质奖申报材料;负责结构优质奖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进行维护管理和专家抽取、变更等工作;组织结构优质奖评审核查组(以下简称“核查组”)开展核查工作;汇总核查组提交的申报工程评估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

专家库由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方面专家组成,由市建协随机抽取选定核查组专家。核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及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创优计划目标项目实施随机检查;审核申报资料;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考核检查。

第七条结构优质奖的评审采用百分制,结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验评和质量检测分占60%,核查组考核检查分占40%,两项总分值需达到85分以上才具有参加结构优质工程评审的资格。考核检查的内容包括:

1、听取申报企业创结构优质情况汇报和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质量的评价;

2、 检查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包括观感质量和实测质量);

3、 审核工程结构相关的技术资料;

4、 对每项工程结构进行质量综合评估,写出评估报告。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无记名投票形式,对获得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数的评为市结构优质工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在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再发文公布。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九条 申报结构优质奖的工程,其规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宁波市区(包括江东区、海曙区、江北区)及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其它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医院、商务楼、厂房等工业与民用建筑;

2、 单体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

3、 集中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4、 单体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

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纪念性质的结构工程可不作规模要求。

第十条申报结构优质奖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签证齐全,建成后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房屋建筑;

2、 工程已列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结构优质奖计划并报市建协备案;

3、 申报的单位必须为工程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外地进甬企业已办理进甬备案手续;

4、 无违反国家颁发的有关“强制性条文”;

5、 工程主体结构已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砼强度、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焊缝探伤等),且符合要求;

6、 基础分部和主体分部已通过中间结构验收;

7、 主体结构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进行评价且被评为优良(得分在85分及其以上);

8、 住宅工程应符合质量通病控制措施的规定。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不得申报结构优质奖:

1、 在部、省、市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及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2、 工程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

3、 工程在深基坑开挖中发生围护结构坍塌或高大支模架倒塌事故的;

4、 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


第四章 申报的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结构优质奖时应填写《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申报表》(见附件二),经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第十条规定的资料于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前报市建协。

第十三条申报结构优质奖的工程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创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计划表;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 工程中标通知书;

4.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

5. 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合格证书;

6. 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

7. 桩基工程交工验收记录;

8. 地基与基础分部质量验收记录;

9. 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 工程主体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11. 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的质量评价;

12. 工程结构创优总结;

13. 能反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及钢结构、砌体工程施工和质量方面的难点、特点及亮点的工程彩照(附文字说明)20张。

第1项至第12项申报材料为原件或扫描件,并装订成册,第13项申报材料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有采用虚假材料申报行为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二年内不得参评。

第十五条 核查组实施考核检查时要坚持标准,认真考核检查工程的实体质量及审核相关资料。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要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要公平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与此行为相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评审委员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七条对获得结构优质奖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授予奖牌和证书,并予以发文通报表彰。

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奖励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获得结构优质奖的工程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查明原因。如牵涉结构性质量问题的,取消该工程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本评审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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