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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

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激励建筑业企业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的评选对象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已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或通过其它行业(包括电力、水利、交通、市政、风景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或备案)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的评选标准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和与其相关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电力、水利、交通、市政、风景园林工程按各专业现行颁发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四条 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甬江杯”)是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五条 “甬江杯”每年12月中下旬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由宁波市“甬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组织,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发文公布。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报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签证齐全,且建成后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包括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电力、风景园林、仿古建筑等工程。

第七条 申报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一般条件

房屋建筑工程:

1、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后三个月内向属地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创优计划书面申报,并报市建筑业协会(行业协会)登记;

2、工程由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

3、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4、单位工程质量施工企业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自评为优良;

5、工程获得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

6、工程获得宁波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7、工程已在本年度9月30日之前竣工验收,评审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8、综合楼、商务楼等公共建筑及工业用房工程应完成初装饰或毛坯房面积不超过参评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拆迁安置房应完成初装饰,以上工程公共部位(如楼梯间、电梯井前室、厕浴间、走廊、地下室等)须一次装饰完成;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都必须为全装修工程;

9、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应用建设部推广的“十项新技术”3项(含3项)以上并有一定成效。

其它专业工程:

1、工程项目提出工程创优计划书面申报,并报市各行业协会登记;

2、工程由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

3、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4、交通工程获得宁波市干线公路标准化工地和宁波市“三江交通杯”优质工程奖;

水利工程获得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和宁波市水利工程优质工程奖;

市政工程获得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和宁波市政工程优质奖;

风景园林工程获得宁波市政公用(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和宁波市“茶花杯”优秀园林工程金奖;

电力工程获得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5、市政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其他专业工程通过竣(交、完)工验收;

6、工程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其它相关规定及要求。

(二)规模条件:

7、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学校、医院、商务楼、体育馆、厂房等工业与民用建筑;

8、 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全装修商品住宅,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9、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组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10、 15000平方米及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建筑或工业用房的群体或组团; 15000平方米及以上配套建设的全装修商品住宅小区或组团;6000平方米及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单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仿古建筑;

5、2000座及以上的体育场;

6、110千伏及以上的变电站工程;

7、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作量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堤岸工程、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建安工作量在800万元及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8、建筑安装费5000万及以上的公路工程项目(合同段);建筑安装费1000万及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合同段);

9、单孔跨径≥100米或总长≥400米的桥梁工程;

10、独立装置造价在1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11、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特殊工程项目;

12、面积偏小但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质量特别优良的工程项目。

公共建筑包括:教育科研、商业服务、文体娱乐、旅游服务、客运、办公、福利、会展及纪念性等工程;

住宅工程包括:单体高层住宅、单体住宅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工程;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

单体建筑包括:群体建筑中选择一栋面积符合要求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

组团:指可以在项目工程中有机组织几个单体成团达到要求面积并具备独立使用功能。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工程建设中发生商业贿赂的或工程建设中严重违反建筑市场行为规则受到县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2、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工程质量事故的;

3、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检查中,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4、因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临时性和在原有结构上进行改造的建设工程;

6、使用国家或省、市明令淘汰建筑材料、构配件、产品设备和对环境有毒害有污染的工程;

7、竣工后被隐蔽或因保密无法检查的工程;

8、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投诉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

9、已申报未获奖的工程。

第九条 按“甬江杯”优质工程申报的时限,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得申报:

1、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等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2、企业资质被处以降级及以上处罚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十条 “甬江杯”优质工程由施工企业申报,经工程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证确认并经工程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证盖章报市建筑业协会(行业协会)登记。

第十一条 桩基(地基基础)、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钢结构、机电安装、智能、消防等专业分包单位,参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作量的15%及以上(参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承接的工程质量优于现行标准,并在征得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可作为工程的参建单位申报,原则上不超过三家。当工程规模较大时有多家参建单位(3家以上)时,应按承建的工程造价大小和对创优的贡献进行择优选择。当一个项目有二个以上主承建单位施工时,可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推荐申报渠道

1、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内的建筑工程推荐申报;

2、电力、交通、水利、市政工程、风景园林等各专业工程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协会)负责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1、 《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2、房屋建筑、市政、电力、交通、水利、风景园林工程均要提交一份能反映工程特色和亮点并附文字说明未经加工处理的电子版工程照片(必须要有外立面全景照片);一份能反映工程概况、施工各阶段的主要部位质量状况、节点细部特色、亮点、竣工后的全景镜头并配简约文字加以说明的PPT,拷贝入U盘,在提交申报资料时一并送报;

3、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交易单(项目备案表)(扫描件);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扫描件);

5、获市级标化工程证明材料(文件扫描件);

6、各专业市级优质工程获奖证明材料(文件扫描件);

7、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扫描件);

8、有关工程建设创优情况的文字介绍和QC成果相关材料;

9、房建工程和电力工程外加提供应用“十项新技术”的总结报告;

10、电力、水利、交通、市政、风景园林工程申报资料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四条 市住建委成立宁波市“甬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全市建设工程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制定评审办法,召开评审会议,听取对工程评选情况的报告,确定获奖工程数量分配及淘汰比率,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定获奖工程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甬江杯”优质工程的日常评选工作:

1、 对建筑施工企业创“甬江杯”计划进行登记;

2、 审核申报工程技术资料;

3、 组织专家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现场考核;

4、 汇总房屋建筑工程和电力、水利、交通、市政、风景园林等工程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对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的评选。电力、水利、交通、市政、风景园林等工程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评选。

第十八条 “甬江杯”优质工程专家组考核程序:

1、听取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创优情况的汇报;

2、听取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对质量的评估;

3、听取当地行政建设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监管情况;

4、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5、审核工程有关技术资料;

6、对工程进行质量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 “甬江杯”优质工程的评审采用百分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验评和质量检测分占60%(其中施工企业自评10%,监理企业评价分10%,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分占30%,建设单位综合评价分占10%),专家组现场考核分占40%。两项总分达到85分以上的具有参加评审资格。

第二十条 “甬江杯”优质工程评审程序:

1、听取市建筑业协会对申报工程的评选情况汇报;

2、听取房屋建筑工程考核考核情况汇报;

3、听取电力、水利、交通、市政、风景园林等工程考核情况汇报;

4、对评审工程进行评议,确定淘汰工程项目数量(控制在10%);

5、各评审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6、宣布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的获奖工程名单;

7、对拟获奖工程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8、由市住建委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工程的相关责任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组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认真考核工程的实体质量和审阅相关技术资料。不得接收申报单位的礼品、礼券,不得参与申报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评审人员要公平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评委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对荣获“甬江杯”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颁发证书,并予以发文通报表彰。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奖励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已经获得“甬江杯”优质工程的,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有不均匀沉降,结构性开裂,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等隐患的,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视情节严重性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获奖资格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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