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促进全省建筑工程结构质量不断提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结构优质工程)是我省建筑行业结构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由湖北省建设厅统一规划组织。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与省建筑工程楚天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委会和评审办合二为一,不再另设。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的评选范围及工程规模:
一、在全省范围内凡列入国家、省、市(州)、县及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建设计划,正式报建并批准开工的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单体工程,2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群体工程,4000平方米(县市3000m2)以上(含)的公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三、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五条
申报省结构优质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四、有创建省结构优质工程质量目标、计划和保证措施,已列入市(州)结构优质工程评选,具有鲜明质量特色和较高质量水平;
五、在结构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第六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建筑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二、工程主体结构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三、在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过四级以上(含)质量安全事故;
四、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
五、除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外,一次停工三个月或累计停工半年以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七条
申报省结构优质工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结构工程完工验收后,由合同约定负责该工程施工组织管理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填写《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附表),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工程核查、评审,择优向省优工程评审办公室推荐。推荐项目的《申报表》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后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评审办,省评审办接到《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3天内派核查组到现场核查。
第八条
已开展市(州)级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的市(州),所申报的工程必须纳入市(州)级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的评选范围,市(州)级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必须在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会之前完成,获得市(州)级建筑结构优质工程是参加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选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1、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程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章);
3、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创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质量目标和保证措施。
5、工程结构质量特色介绍材料一份;
6、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一份(复印件加盖监理公司章);
7、市(州)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组织市(州)结构优质工程核查记录一份;
8、反映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的影像资料。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结构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2、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负审核责任。涉及建筑面积、投资规模及结构类型等方面的内容必须与工程实际一致。如有差异,必须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证明文件;
3、 申报材料中的文件、印章等必须清晰,内容填写准确无误;
4、申报材料应统一用微机处理,A4号纸打印,装订整齐,封面标明XXXX年度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申报材料。
第十条
工程核查之前不得进行隐蔽或装饰,如遇特殊情况,部分结构在核查之前需进行隐蔽或装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省评审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隐蔽或装饰。
第十一条
高层或建筑体量较大的建筑物,可向评审办申请分段核查,原则上不超过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