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和《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是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和《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技术项目,得分值80分以上(含80分),由市建设局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
第三条 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实行申报制,即由施工企业申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建设局考核公布。
具体考核评审工作委托漳州市建设局安监站负责。
第四条 市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经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建设局备案后授予“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牌子,工程完工后经市建设局考核合格授予“市级文明工地”称号和证书。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市级文明工地申报条件:
一、市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m2以上(含5000 m2),县(市、区)辖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2000 m2以上(含2000 m2)的在建工程;
二、已列入县(市、区)或市建设局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计划;
三、未发生一般以上(含一般)的安全责任事故;
四、已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漳州市市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策划一式两份。
第七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施工企业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工地”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申报条件的,应当通知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跟踪检查、指导,并及时报市建设局备案,市建设局授予“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牌子,并建立创建市级文明工地项目档案。施工企业应将“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牌子挂在工地入口处醒目位置,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凡在我市申报“漳州市市级文明工地”的施工项目,符合“福建省省级文明工地”有关条件的,可以同时申报“福建省省级文明工地”。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授予“创建市级文明工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应及时对申报工地进行综合评定(不少于三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初审验收有关资料向市建设局申报备案,市建设局组织抽查、考核。
(一)《漳州市市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检查评分资料一式两份。
第十条 在“创建市级文明工地” 项目过程中,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创建市级文明工地”资格。
一、发生一般以上(含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分数低于70分的;
三、连续两次考评分数低于80分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文明工地单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评审 “市级文明工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 对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企业、项目和项目经理由市建设局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牌,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对评为“市级文明工地”的,建设单位按规定可以给予奖励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创建文明工地增加费,创建文明工地增加费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增加30-50%计算。
第十五条 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项目部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