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川建发〔2014〕17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现阶段建筑市场发展状况,为更好的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关心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规费”所包括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取标准印发你们,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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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印发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遏制不正当竞争,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制定《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以下简称规费标准),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规费标准内容
规费标准的内容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
二、规费标准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不分企业形式和经济性质,不论承包方式,均应按规定执行规费标准并根据企业“五险一金”缴纳情况自愿申请办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
三、规费标准费率
1、规费标准的费率如下:
规 费 标 准
序号 |
规费名称 |
计费基础 |
规费费率 |
1 |
养老保险费 |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
3.80%~7.50% |
2 |
失业保险费 |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
0.3%~0.60% |
3 |
医疗保险费 |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
1.80%~2.70% |
4 |
工伤保险费 |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
0.40%~0.70% |
5 |
生育保险费 |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
0.10%~0.20% |
6 |
住房公积金 |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
1.30%~3.30% |
注:规费标准中包括企业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缴纳的综合保险。 |
2、施工企业对规费的缴纳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费计取
工程造价计价中规费应按照规费标准规定的费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规费费率有幅度的按费率的上限计算。
持有《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编制投标报价及签订承包合同时,规费应按其核定的费率计算并须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发包人出示核定的规费标准,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企业应向发包人出示核定的规费标准,经核对后办理;未持有《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编制投标报价、签订承包合同和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规费标准有幅度的,均按下限计取。
五、规费标准办理
1、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统一印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2、规费计取标准证书采取自愿申办、免费办理的原则。自愿申办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施工企业,应填写申请表一式2份,并附上年度完成工作量、工资总额、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副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证明等,到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办。
3、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以独立法人资格申办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经企业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核后发证。
4、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和省外入川的施工企业(应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按规定程序审核发证。
六、规费标准管理
1、规费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核定的规费费率使用期为一年,自愿申办的施工企业应于每年一月至三月按第五条2、3款的规定到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集中办理核定规费标准。
2、规费标准和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核定的各项费用标准是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审查、检查的依据,对擅自改变规费计取标准或不按核定费率计取规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查处,并收回其证书,一年内不再受理。
3、《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只限于本施工企业使用,不得伪造、转让、借用、涂改。违者予以收回,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七、本规定授权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