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罚字[2019]第 03 号
当事人:宁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玉斌
地 址: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95号商务楼
宁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开发建设的湖畔嘉苑三期三组团3#地下车库(三个标段)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三个标段各一万元整)三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开户行:宁夏银行西城支行 帐号:101010188900016675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西桥巷26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