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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4来源:本站

各县(区、市)住建、发改部门、交易中心、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内江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我们制定了《内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8年5月24日

内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抢险救灾项目顺利有序实施,规范发包行为,根据《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内江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按照《内江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确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抢险救灾项目。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资格审查的方式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我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抢险救灾项目均使用该储备库。

第四条 抢险救灾项目实际发生时,建设单位以随机抽取方式在储备库中确定工程承包单位。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五条 储备库分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四个类别储备库,其中,设计、监理、施工分别设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两个专业子库。

为便于抢险救灾项目和储备库管理,入选勘察单位储备库及各专业设计、监理单位储备子库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6家,不少于3家;入选房建专业施工单位储备子库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0家,不少于6家;入选市政专业施工单位储备子库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0家,不少于6家。

第六条 申请加入储备库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我国范围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中,省外入川企业须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入川企业信息录入手续;

(二)施工单位须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勘察单位须具备勘察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须具备房屋建筑或市政行业乙级以上资质;监理单位须具备房屋建筑或市政专业乙级以上资质;

(三)申请入库的单位必须确保能在收到指令后4小时内入场处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抢险救灾项目建设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在申请加入储备库前3个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申请: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二)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三)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

(四)发生过严重(含严重)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较大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诚信分值低于90分的;

(六)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适合作为抢险救灾工程储备单位的。

第八条 企业应承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靠、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如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存在虚假,在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应将该资格申请文件作废标处理;公示后核实的,取消其入库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申请加入相应专业储备库的企业中,符合要求的企业少于拟入库企业数量的,可以直接进入储备库。

第三章 建库程序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建立工作。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根据抢险救灾项目的专业类别制定建立储备库的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储备库类别和入库数量、企业准入条件、提交的材料证明文件、入库程序、评审办法、入库企业的权利义务等。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十二条 储备库的建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审查公告和资格审查文件;

(二)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资格审查公告和资格审查文件;

(三)企业按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四)资格审查会在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评审委员会由市住建局依法组建,其中的技术经济专家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五)评审委员会按资格审查文件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按得分高低确定资格审查申请人排名。

(六)资格审查人根据资格审查申请人得分和排名,依据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确定进入储备库的企业名单。

(七)企业名单确定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储备库。

第四章 储备库的使用

第十三条 储备库名单确定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录入市抢险救灾项目建设队伍储备库信息系统平台。

抢险救灾项目确定后, 建设单位在储备库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一家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单位作为中标人。

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中标人,并做好相关记录。中标人在2小时内无法通知到的,或中标人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无回应的,或中标人明示放弃中标资格或不按规定时间入场抢险救灾的,均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处理,一年内禁止参加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并将其清除出库,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出现以上情形时,建设单位应在储备库信息系统中重新抽取中标人。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

建设单位和承揽单位应根据抢险救灾联席会议明确的工程工期和质量要求、结算方式、验收标准、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签订工程承揽合同,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中标人应认真履行相关承诺及具体项目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保证项目的工期、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库单位资格审查活动接受发改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抽取抢险救灾项目中标人活动接受住建部门、发改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加入储备库的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市住建局并调整资质等级信息。资质等级不满足入库要求的,应及时清退出储备库。

第十九条 对加入储备库的企业,市住建局适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公示,凡不满足入库条件的企业,将清退出储备库。

第二十条 加入储备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其清退出储备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规定处罚、禁入。

(一)提交的资料、数据隐瞒真相 、弄虚作假的;

(二)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或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中标项目合同的;

(三)将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储备库有效期三年,期满后将重新通过公开资格审查入库。但其间符合条件的入库单位数量低于规定时,应按建库时资格审查排名顺次递补或重新组织资格审查补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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