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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7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1年第12号)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0313号)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具有评标专家资格,以独立身份参加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在我市参加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行监督。

第四条 在评标活动中,坚持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 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 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 的;

(四)曾因在招标 、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 。

第五条 加强评标活动纪律约束,评标专家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到评标通知后应按规定时间准时到达指定 的评标地点 。迟到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 的 ,将取消本次评标资格 ,代理机构将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并重新就近抽取专家 。

(二)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 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 的其他情况 。

(三)进入评标区域 的评标专家 ,必须按规定将随身携带 的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主动存放在指定地点 ,不得带入评标室 。

(四)评标工作应独立完成 、公正评标 ,评标时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 的意见 ,不得对其他评标专家 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

(五)在评标活动结束前 ,不得离开评标区 ,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 ,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 的 ,应当向有关监督人员说明情况 ,并由现场监督人员陪同 ,且在离场期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

(六)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相关 的资料 。

第六条 建立评标专家从业行为现场评价制度,实行“一标一评价”,由相关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共同评价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

第七条 在评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取消其3年内参加在我市范围内的评标活动。

(一)不遵守第四条 的回避规定 ,评标期间私自使用通讯工具 ,私下接触投标人 ,对外透漏评标内容 的;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 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的;

(四)被查明评标结果存在明显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的;

(五)高额索取评标劳务费和交通费用 的;

(六)评标专家被现场评价为其它不良行为一年内达两次以上 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

第八条 市、县(区)发改部门应加强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管理。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应及时将评标专家的评价情况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依法处理。

对已经查实有违法行为 的评标专家 ,不得参加我市 的评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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