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我省建筑业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打造“浙江建造”高品质品牌,根据《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浙建[2017]12号),决定开展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注册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建筑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凡以集团名义参加认定的企业,集团下属子公司不再参加认定;集团内获得特级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可参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类认定;集团内获得钢结构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可参加建筑钢结构类认定。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基础设施类(含市政、公路、水利)。取得市政、公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企业。基础设施(含市政、公路、水利)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不得低于70%。
(三)建筑钢结构类。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企业。钢结构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不得低于70%。
(四)建筑装饰类(含装饰装修、幕墙)。取得建筑装饰装修或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企业。装饰装修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不得低于70%。
(五)建筑安装类(含机电、智能化、石化、电力、消防)。取得建筑安装(含机电、智能化、石化、电力、消防)企业资质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企业。安装工程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不得低于70%。
(六)建筑外经类。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承接对外承包工程的独立法人企业。
除建筑外经类企业可同时参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类企业认定之外,其他类企业只允许申报其中一类企业的认定。近两年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受到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处罚的企业,或发生过重大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或发生3起以上(含)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不得参加认定。
二、申报材料
(一)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1);
(二)2020年度上报的建筑业行业统计年报复印件、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均加盖公司印章)。以集团名义参加认定的企业,应将其下属子公司(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统计年报一并上报(不含已参加认定的独立法人单位的统计年报)。
(三)企业获得的省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奖项(包括全国行业协会奖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及主编或参编的省级及以上标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法等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所有上报材料均需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原件核对章,材料及上报数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资格。
三、申报及认定流程
(一)申报认定的企业,应将申报材料(含纸质材料和PDF电子材料)报送至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并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出具推荐函,于2021年3月15日前上报省建设厅。
(二)省建设厅将根据企业上报的2020年度统计年报数据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系统数据进行初步筛选后,比对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确定基础指标数值,同时结合相关权数(详见附件)(建筑外经企业根据省商务厅提供的企业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确定示范企业入围名单(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类企业前60名、基础设施类企业前18名、建筑钢结构类企业前12名、建筑装饰类企业前9名、建筑安装类企业前15名、建筑外经类企业前5名),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示7天。
(三)公示结束后,对入围企业的质量安全、建筑工业化、科技创新等加分、扣分情况进行核验,最终确定示范企业名单。其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类企业40名,基础设施类企业12名(市政企业6名、公路、水利企业各3名),建筑钢结构类企业8名,建筑装饰类企业6名(装饰装修企业4名,幕墙企业2名),建筑安装类企业9名(机电、智能化企业各3名,石化、电力、消防企业各1名),建筑外经类企业5名。
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认定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联 系 人:邵思茗,0571-81050843。
附件:1.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表
2.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认定方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