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11号),我委对《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9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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