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持续规范检测行业市场行为,推动全区检测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现将专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和田信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2023年10月31日,在对和田信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专项检查中发现,该检测机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挤塑聚苯板、建筑用腻子未经试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处罚依据及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三十条第六项“检测机构不得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为。”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给予该检测机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靳文刚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喀什永元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2023年8月31日,在对喀什永元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查中发现,该检测机构混凝土试块、钢筋、抗渗、水泥及门窗等均存在未经试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同时还存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并开展现场回弹检测的行为。
处罚依据及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检测机构不得有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行为。”、第六项“检测机构不得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为。”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检测机构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瑞成建筑建材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2023年11月13日,在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瑞成建筑建材检测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检测机构未配备标准检测设备,开展水泥参数中比表面积检测项目,并出具水泥检测报告。
处罚依据及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检测机构不得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精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检测机构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阿克苏地区翔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2023年11月21日,在对阿克苏地区翔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
处罚依据及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温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检测机构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伊犁鹏远建材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2023年11月18日,在对伊犁鹏远建材检测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检测机构在进行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测时未达到破坏值即停止检测,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处罚依据及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检测机构不得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行为。”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检测机构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