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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

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以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属地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开展考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考评与企业考评纳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和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两项工作,均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考评结果适时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平台。

第七条 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安杯”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程评选办法(试行)》(宁建(建)字〔2012〕17号)进行。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由属地依据《宁夏建筑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宁夏建筑施工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办法》、《宁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办法》(暂行)进行。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全员质量安全责任,依法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实施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每年11月底前完成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自查自纠自评(银川地区可适当顺延),形成相应的材料。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对辖区企业开展一次年度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并将考评具体内容录入全区建筑市场监管平台。

第十九条  企业标准化考评由三部分组成:企业行为标准化考评和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企业行为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权重0.6,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权重0.2,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权重0.2,通过加权后折算成百分制,三部分相加得出最终的企业标准化考评总得分。

结合工作实际,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和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具体权重分配在2018-2020年实行过渡期,其中:2018年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权重0.4,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权重0;2019年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权重0.3,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权重0.1;2020年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权重0.2,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权重0.2;2021年及以后实体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权重正式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行为考评包括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资质和机构与人员管理、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质量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法规标准和检查工具配置和政策传达、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源管控、行业日常监管、质量常见问题防治九个方面,按照本细则附表相关内容予以打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和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结合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评比开展,适时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时,由负责考评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查询下载,将项目考评合格率转换为相应分值。项目考评在企业考评中的记分规则为:

(一)统计项目数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为准。

(二)项目安全(质量)考评总分实行百分制,考评企业该部分得分=(企业承接项目考评合格项目数/企业承接项目考评项目数)×100分。

(三)考评企业上年度没有项目考评结果的,企业承建项目标化考评情况不计入企业标准化考评中,企业标准化考评由行为考评分值直接作为企业标化考评最终得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五个等次。

(一)对有在建项目考评的企业,考评评定结果分为5个等级:考评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经整改后达到合格或不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定为优秀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本年度考评企业数量的10%。

(二)对无在建项目考评的企业,考评评定结果分为2个等级:考评得分60分及以上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和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均记入企业诚信记录。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与招投标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挂钩,并在全区建筑市场监管平台网络上公开,供社会投资相应单位参考。

第二十七条 经考评优良或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原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被考评施工企业对自身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自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督导全区各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关单位、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移送相关部门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2.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行为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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