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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最新版

发布时间:2016-09-21
谈到最新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现阶段,我国对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有什么规定?基本情况怎么样?以下是鲁班乐标小编整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最新版基本介绍:
为了帮助建筑企业人员进一步了解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最新版具体内容,鲁班乐标小编整理基本规范内容情况,基本情况如下: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在自上而下的战略研究基础上构建了路网宏观组织结构,并指出合理配置路网资源、循序渐进地扩容升级、促进道路系统与城市用地的协调发展是缓解城市交通问题的必由之路。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最新规定情况:
一般规定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交通分道的要求。
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m2。其中: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m2/人,广场面积宜为0.2~0.5m2/人,公共停车场面积宜为0.8~1.0m2/人。
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6-1和表.6-2的规定。
城市道路网布局
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
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各类城市道路网的平均密度应符合表.6-1和.6-2中规定的指标要求。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行能力相协调。
分片区开发的城市,各相邻片区之间至少应有两条道路相贯通。
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七度地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城市环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内环路应设置在老城区或市中心区的外围;
外环路宜设置在城市用地的边界内1~2km处,当城市放射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的左转交通;
大城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其它车辆应在环路外的道路上行驶;
环路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交通的流量流向确定,可采用半环或全环;
环路的等级不宜低于主干路。
河网地区城市道路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
对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叉口相协调;
城市桥梁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宽度应与道路的车行道和人行道等宽。在有条件的地方,城市桥梁可建双层桥,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管线设置在桥的下层通过;
客货流集散码头和渡口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码头附近的民船停泊和岸上农贸市场的人流集散和公共停车场车辆出入,均不得干扰城市主干路的交通。
山区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道路网应平行等高线设置,并应考虑防洪要求。主干路宜设在谷地或坡面上。双向交通的道路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标高上;
地形高差特别大的地区,宜设置人、车分开的两套道路系统。
山区城市道路网的密度宜大于平原城市,并应采用表.6-1、表.6-2中规定的上限值。
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市中心区的建筑容积率达到8时,支路网密度宜为12~16km/km2;一般商业集中地区的支路网密度宜为10~12km/km2。
次干路和支路网宜划成1∶2~1∶4的长方格;沿交通主流方向应加大交叉口的间距。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应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路口。已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在规划时应改造。
大、中、小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应符合表.14-1和表.14-2的规定。
城市道路
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它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
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14-1的规定;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主干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干路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
支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
支路可与平行快速路的道路相接,但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两侧的支路需要联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
支路应满足公共交通线路行驶的要求;
在市区建筑容积率大于4的地区,支路网的密度应为表.6-1和表.6-2中所规定数值的一倍。
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
(2)新规划的压力主干管不宜设在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车行道下面;
(3)路面宜采用柔性路面;
(4)道路立体交叉口宜采用下穿式;
(5)道路网中宜设置小广场和空地,并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
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侵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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