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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控制要求

发布时间:2020-11-24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了监理单位在建设监理中的安全控制责任,它们是以规章的形式提出的,是对以前规章的进一步延伸,监管单位职责的规范和合同。相比之下,监督单位的责任更重。在这种环境下,研究了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的安全控制方法,监理单位避免了法规规定的安全风险,提高了工程监理水平,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根据规定的要求,对监管机构的现场安全控制方法进行初步探讨。

首先,监管单位安全控制条例的基本要求。

根据规定,监管单位的安全控制责任包括以下方面 (第14条):

(1) 确保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特殊施工计划符合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 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要求建设单位纠正发现的隐患;

(3) 当建设单位拒绝整改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 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

《条例》第26条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 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和起重工程,脚手架工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拆迁爆破工程和其他危险工程。

《条例》第57条规定了监管单位违反上述职责的责任,包括: 限期内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格水平,撤销资格证书,承担赔偿责任,追究监事的刑事责任。《条例》第14条还明确规定,监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第二,对监管单位安全控制的新监管环境进行讨论。

对于监督机构来说,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类似于质量控制,真正做好工作所需的能量是巨大的,但由于监管费用和现场监管设施、监管人员数量、经验等限制,安全控制工作只能达到一定的深度,但为了避免法律责任,监督机构的安全控制工作只能而且必须在实际情况和法规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

(1) 安全技术措施和特殊施工计划的审计和控制

条例要求监理单位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项目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这包括以下问题:

(1) 审计的内容控制:

法规通过安全技术措施或特殊施工计划明确规定符合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因此,就安全控制而言,监督者只需要审查相关的强制性标准是否反映在安全措施或特殊项目中,而不必考虑安全措施的经济性,完整性等。用于全面审计。为方便监理人员的审计工作,监理单位应配备项目建设的相关强制性规定,便于检查。还应当指出,一些操作说明性的强制性规定易于审查,但有一些原则规定,如 “模板及其支撑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和施工荷载” (GB50204--2002条款4.1.1) 等,审计更加困难,虽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要伴随安全检查结果,但是在实践中,因为计算涉及非常专业的设计和计算,对于一些大型或复杂的结构,在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通常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计算等条件,这给审计带来困难。

(2) 监督单位内部审计程序的控制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相关责任是监管单位 (监管公司而不是监管机构); 《条例》第14条还明确规定,安全技术计划的审核员是 “监督单位”。并且在通常意义上,监管单位应该参考监管公司; 如果理解了这一点,为了审查建设计划,监管公司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所有监理现场施工计划的审计。当然,一些相对简单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特殊的施工方案也可以委托现场监督机构审查,但必须有相应的书面委托或内部规定; 为了避免监管单位内的责任纠纷,总监理工程师应遵守本条例。

还有一个与当前监管规范协调的问题。根据当前规范 (GB50319--2000),所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负责专业范围内施工方案的审批,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报告 (第3.2.5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计工作并最终签字 (第3.2.2条和第5.2.3条)。很明显,规范和法规之间存在某些不一致之处。事实上,大多数监理单位是根据规范实施的: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查项目的施工计划,不区分项目和方案的复杂性。但在这样做时,就内部责任而言,总监理工程师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 现场条件限制了现场监督机构的审计能力。就监管公司而言,风险是潜在的,因为法规规定的各种处罚最终将落在监管公司身上。

由于施工计划审计是监督单位的内部事务,监督公司可以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完全规定审计的程序和权限,例如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初步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应编写初步审查报告,并报告给公司技术部进行最终审查。通过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发布审查意见。这不仅符合规定,也符合规定的要求,而且降低了监管单位面临的风险。

(3) 涉及建设单位时的审计程序控制

《条例》第26条要求,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指施工企业,不是项目经理部门),4.建设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06--2001)。3.第16条还规定,项目经理应签字并报告企业主管领导批准; 作为总监理工程师,他应理解这些规定。为了减少监理单位审计的工作量,同时也敦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制施工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完成内部审批,施工方提交的施工计划在明确批准意见的情况下被接受。否则,监督者的反复修改不仅会增加他们的工作量,还会使他们自己成为潜在的施工计划作者。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会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2) 安全隐患的整改与控制

《条例》规定,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监管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如果情况严重,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施工单位。该法规的具体操作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如果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涉及几个问题 :( 1) 监督单位是否发现了任何隐患?(2) 是否对事故隐患提出了整改要求?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如果没有整改通知,发生安全事故,很难判断监管单位在事故发生前是否发现了事故的隐患,因为它涉及事故的责任。此时,判断标准将成为监管单位是否应该发现这些隐藏的事故; 这涉及监管单位的安全控制标准。《条例》第十四条要求监理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这实际上是规章规定的监管方的安全控制标准。应当考虑到,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所有事项在任何时候都应在监管单位的控制范围内。因此,为了真正避免这种风险,监理单位必须熟悉所有相关规定的安全施工条例和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并根据本条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在特定操作期间,安全检查可分为以下级别:

(1) 信息审查

该方法适用于a) 各类人员施工团队的资格审查; B) 各类重要施工机械的安装和脚手架的整体提升,自升式安装设施如模板的资格审核 (通常施工单位应出具检验部门的合格测试证书);c)监理单位认为重要的施工安全制度和安全技术披露; d)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等。

(2) 验收检查

验收检查主要用于a) 各种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明确规定验收需要,如模板工程、土方开挖工程等涉及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项目; B) 在某些子项目开始前接受开工条件; c)监督单位预先组织的内部验收,以满足政府或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检查和验收。

正常情况下,验收检查后会有书面验收意见或验收总结会议,发现的安全隐患可以以验收记录或验收会议纪要的形式通过。施工单位需要整改。

(3) 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通常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督单位参加。总监理工程师应规定定期现场检查的时间,通常: a) 季节性转换现场检查准备; B) 每月评估检查; c) 每周例行检查,等等。季节性转换检查主要检查防止季节性转换可能导致的不安全因素,如冬季和雨季现场防滑设施检查,夏季高温预防措施检查; 月度评估检查适用于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使用。通过评估,它可以起到表扬先进和监督落后的作用; 每周例行检查通常安排在每周会议之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便于定期会议的及时改进要求。所有定期检查应举行总结会议,并应准备会议记录。

(4) 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通常与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安全检查是其中一项内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总结,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

(Iii) 控制与政府行政部门的沟通渠道

条例要求,当施工单位拒绝纠正或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因此,监督机构应与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通常是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 建立顺畅的联系机制,这在实际操作中不是问题。关键问题是在必要时真正使用这个通信渠道。

(4) 在监管机构内建立安全控制责任制。

监督机构中每个监督者的工作将直接决定安全控制的结果。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任何主管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有必要开展安全控制责任分工,并在监督机构内建立安全控制责任体系。

在这种安全控制责任制中,通常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控制工作,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等,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检查结果。应及时提醒主任发现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整个组织、协调和内部工作检查。对于各重大发生的安全事故,在监理机构内,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承担直接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管理。对于一些大型集团项目,一般监管项目应做好监管部门的工作,对于一些可能同时涉及多个行业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明确分工和合作方法以及相应的职责分工。

三,尾注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安全控制作为监督单位的一项基本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监督单位只能建立有效的内部安全控制体系,只有做好施工计划审查和安全隐患预控工作,才能有效避免《条例》规定的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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