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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16-09-14
随着中国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旧版公路法实施条例内容不适应相关要求,需要进行相应修改,那么最新公路法实施条例主要修订哪些内容?以下是鲁班乐标小编整理公路法实施条例基本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该细则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公路法实施条例修改内容:
一、删除第十条第六项中的“公路养路费”。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道和重要省道的新建、改建,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或者用车辆购置税和国务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并将第三款修改为:“县道建设主要依靠地方投资与民工建勤的办法实施,可用国务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
三、删除第四十六条中的“公路养路费”。
四、删除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五、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公路养路费”,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六、删除第五十条中的“及公路征费稽查站卡”、“和征费检查”及“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七、删除第五十一条。
八、删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同时将该条第三款修改为:“对收取的过渡费的使用,除以渡养渡的必要支出外,主要用作改渡为桥的建设资金”。
九、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处罚:(一)对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处以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二)对非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任何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通行费、过渡费的,应当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全部非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同时对当事者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相当其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以及条文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条文顺序,根据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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